一座加油站引發一起仲裁糾紛

淄博新聞網訊(記者 董振霞 通訊員 劉劍波 浦磊)一座加油站因為租賃費讓經營者和出租方發生糾紛,雙方走上仲裁庭。昨天記者從淄博仲裁委獲悉,經過仲裁庭審理並經雙方質證後,最終裁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最終裁決雙方解除合同,被申請人某石油公司支付所欠租金,承擔仲裁費。目前,該裁決已生效。



  採訪中記者瞭解到,申請人淄博某公司仲裁申請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某石油公司於2008年6月3日簽訂《加油站租賃合同》一份,約定被申請人租賃申請人某加油站,租賃期限為17年,年租金為130000元整,分兩次付清。第三條約定“第二次支付剩餘七年的租賃費:即合同簽訂日為基準日,滿十年後的對應30日內支付”,但被申請人沒有按期支付第二次租金910000元,經多次協商未果,為此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裁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加油站租賃合同》;依法裁決對方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3日期間的租金109341元,並在合同解除後將經營手續變更至申請人名下;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各項仲裁費用。

  被申請人書面答辯稱:根據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該案中,自己方多次向對方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涉案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按照合同法規定,被答辯人應當履行合同義務。雙方均向仲裁庭提交證據,並經對方進行了當庭質證。

  經仲裁庭審理查明:2008年6月3日,雙方簽訂《加油站租賃合同》一份,約定被申請人租賃申請人一座加油站,租賃期限為17年,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租賃費每年130000元整,分兩次付清。合同簽訂後,申請人配合被申請人將加油站的各種經營手續變更至被申請人名下,並向被申請人開具了1300000元的發票,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了前十年的租賃費1300000元,期間雙方合作順利。截至2018年6月30日前十年租賃期滿,雙方因支付剩餘七年租賃費910000元、加油站維修、合同解除等相關事宜多次協商,發生爭議。2018年8月11日,被申請人通知申請人及時出具相應數額髮票、指定接收租賃費的開戶銀行及賬戶,否則被申請人有權暫停支付相應租賃費。


  2018年12月2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書一份,載明因被申請人沒有按期支付租金,自己多次催要,但至今,沒有接到答覆,所以函告對方自接收通知書後截至2018年底將屬於對方的財產轉移,將合同所涉加油站和經營所需所有手續及附屬物歸還自己。2018年12月7日,被申請人回函,表明不同意解除合同,表示是對方沒有開具規範發票導致無法付款,該行為違約,希望對方信守約定開出規範發票,自己方即支付剩餘租賃費。2019年4月29日,被申請人再次書面發函告知申請人,計劃於2019年5月3日撤離加油站,並與申請人進行資產交接,提出加油站改造完成後繼續租賃、租期順延。2019年5月3日,雙方進行資產交接,被申請人全面撤離。

  仲裁庭認為,雙方簽訂的《加油站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仲裁庭認為,該案中,在雙方對於租金支付與開具發票孰先孰後爭議過程中,被申請人沒有支付租金,在確認收到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時,雖表示反對,但在隨後即2019年5月3日和申請人進行了租賃標的物(資產部分)交接,實際將租賃資產返還了申請人,出租人及承租人均不再履行交付或使用租賃物的租賃合同雙方的基本義務,且該狀態一直持續到申請人提起仲裁。仲裁庭確認,雙方租賃合同自2019年5月3日已實際解除。申請人主張合同解除應予支持。雙方應當就加油站的相關經營手續進行變更。租賃合同按照每天租金356.16元(13萬元365)計算,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3日期間共307天,合計109341.12元


  最終,根據合同法裁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加油站租賃合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3日期間的租金合計109341元。被申請人配合申請人變更經營手續。該案仲裁費4593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責任編輯 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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