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法院 无权处分卖房屋 返还价款赔损失

   2019年7月,家住鹤壁市山城区的童某因经济紧张,未经共有人同意,私自将和他人共有的房屋出卖与黄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黄某将购房款56000元交付童某。到了约定办理房产过户的时间,童某因不能取得共有人同意,不能协助黄某办理过户登记。黄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童某称无钱偿还。无奈之下,2019年11月22日,黄某将童某起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童某分期偿还黄某购房款56000元,并约定,如果童某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清偿义务,需另外赔偿黄某利息损失。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童某未清偿债务。2020年1月22日,黄某向山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卷宗材料后,立马向被执行人童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要求童某履行义务。童某收到执行文书后,以无钱支付为由拒不履行。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童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同时,多次电话联系童某,向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有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甚至拘留处罚的法律后果。同时,因童某系公职人员,如果被采取上述强制措施,有可能对其工作和前途造成严重影响。迫于压力,童某承诺马上筹集资金清偿债务,并通过法院向黄某请求减免利息。经协调,申请人黄某自愿放弃部分利息损失。4月17日,童某筹集了59458.46元,支付黄某房款本息58718.4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40元。该案顺利执行完毕结案。

    法官温馨提示:公民在签订合同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欺不瞒,否则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