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執行怎麼辦?

1立案起訴階段,拒絕接受傳票怎麼辦?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文書一般應該直接送至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一起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那如果被告拒絕簽收怎麼辦?起訴是不是就無法進行下去?

當然不,民訴法同樣規定,上述人員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有兩種方法:

二是送達人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對於下落不明的受送達人,或者用民訴法規定的送達方式沒有辦法送達的,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從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視為送達。

2庭審階段,被告不來怎麼辦?

被告不出席庭審是否意味著不能如期開庭?答案也是否定的。對於缺席庭審,消極行使自己權利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3執行階段,不履行判決怎麼辦?

對於法院的生效判決,當事人有積極履行的義務。對於不履行判決的被告,原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後,法院會根據我國民訴法規定對被執行人採取一系列的強制措施。這些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等等一系列經濟方面的措施。

對於情節嚴重的,還可以通過刑法對其進行懲罰,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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