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欠贷款债务已转移,银行应依法删除不良记录

借款人欠银行贷款的债权债务均已转移,且得到银行认可,对借款人的不良记录银行应依法予以删除。一审判决支持了借款人的请求,银行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

2000年,柳林向农行涪陵分行贷款50万元购买力胜电站,后柳林偿还了2万元,并将力胜电站转让给回力公司,约定由回力公司承担其欠农行涪陵分行的贷款48万元及利息等。

2005年,回力公司向农行涪陵分行出具债务转移承诺书,经柳林、回力公司、农行涪陵分行签字盖章确认。2016年,农行重庆涪陵分行将该笔48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城乡资产管理公司。之后,柳林在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因以上贷款,其存在不良贷款记录。农行重庆涪陵分行称因当时征信管理不完善,无法查询将柳林该笔贷款不良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机构的时间。

一审法院认为,柳林将债务转让给回力公司,经农行涪陵分行同意,已发生法律效力,柳林不再承担还款义务,故对柳林要求删除贷款不良记录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柳林将债务转移给重庆市涪陵回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得到农行重庆涪陵分行的确认,其转债务的行为是有效的,也即从2005年起柳林不再是银行贷款欠款的债务人。结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的规定,对柳林要求农行重庆涪陵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删除其关于诉争借款不良记录申请的主张,应予支持。(张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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