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女子在结婚当天才发现男方的谎言,于是要求离婚,你怎么看?

青梅煮酒58727816

坦诚交往,真情付出,相互了解,相互信任,这才是男女感情的基础,才有可能经过长期的交往,签订相伴终生的契约,相濡以沫,白头偕老。

善良,并不能等同于头脑简单,等同于傻;欺骗,只能是欺骗一时,而不能欺骗一世。当一切被掩盖的事实大白于天下,结出的苦果,还得双方自己去吞咽。

既然生活在异地的未婚男女,相识于网络,不是青梅竹马,不是同学,不是同事,本身就缺乏了解,就应该亲自到对方的居住地现场了解,做到知根知底。

被对方的甜言蜜语所迷惑,被对方的虚假承诺所欺骗,只能证明自己不够慎重,还很不成熟,刚刚登完记就离婚,确实很悲催。


沈阳杨艺

事实介绍

  • 王小姐是沈阳人,男方郑某是外地的。两人聊得挺好就处上了对象,郑某曾告诉王某说自己是有房有车还有几十万的存款,王某当时信以为真,认为自己找到了一个好归宿。两个人相处了半年多,但是郑某总去外地打工,两人在一起的时间并不多,感情还是通过网络来维持。
  • 两个人这半年的也没咋在一起,所以王某是登记结婚当天第一次去了郑某的家,这一下,露馅了,郑某根本就没什么二套房子一台车,存款多少可是假的。
  • 王某当然就不肯结婚了,可是登完记了,郑某还不肯离婚,于是王某就回到沈阳老家去法院申请离婚。
  • 但是问题又来了,因为郑某是外地人,沈阳当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想离婚还得去郑某所在地法院去提起离婚诉讼。

感情当中,多一点真诚少一点套路

其实本案中男女双方都存在过错,先说说男方吧:

  • 1、男方为了博得王小姐的好感,谎称自己有车有房,有存款,无疑能够证明其本身的自卑心理,认为只有说有这些才能博得美人心;
  • 2、丑媳妇总要见公婆,再好的谎言,一旦被揭穿,那么无疑是打了自己响亮的耳光;
  • 3、如果连这些都可以撒谎,那么怎么让女人相信你是真的爱她?谁能保证这个不是谎言?
  • 4、与其如此不如当初直接坦白,也好过今天的离婚

再说说女方:当然我个人还是比较同情女方的,被人忽悠了那么久,领了结婚证才发现“好男人”只是“梦中花水中月”,但是从新闻中能看出来,女方当初结婚的目的可能也存在因为男方的条件“优越”才会动了心,用了情,领了证。但是发现这一切不是男方说的那样的时候,自然会要离婚。

但是无论怎样,在互联网中的交往过程中,我个人认为本案中男女双方系网络恋情,而且在对对方并不了解的情况下,仅凭对方的陈述就相信对方进而领取结婚证的做法,也过于糊涂,毕竟你怎么知道网络另一头跟你聊得热火聊天的是人还是狗呢?

女方能否提起离婚?

首先女方自然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离婚,但是却不能要求确认男方骗婚请求法院确认无效或撤销。因为女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婚姻做出选择时除非存在法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否则只能自行提起离婚诉求,而不能请求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认为这是骗婚。

所以我个人建议:

  • 1、网络恋情当中,女方应当谨慎,切不可单方听取对方陈述就信以为真;
  • 2、网络恋情中最好对对方多一些了解之后,例如了解其所为的家庭背景等信息;
  • 3、在没有核实过相关情况前,切记冲动领取结婚证结果却最终水中月一场


麋鹿说法

我们先捋一下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

首先呢,两个人不是现实中认识的,而是在交友软件上结识的,王姓女子是沈阳人,男方郑某是外地的。两人聊得挺好就处上了对象。关于这点呢,互联网世界中有一个著名的说法:“你永远不知道网络的对面是一个人还是一条狗。”

关于个人条件呢,郑某告诉王某说自己是有房有车还有几十万的存款。王某就信了。两个人相处了半年多,但是郑某总去外地打工,两人在一起的时间并不多,感情还是通过网络来维持。可能因此,王某对于郑某缺乏了解吧。不过在一起也半年了,两人在今年年初决定结婚。

两个人这半年的也没咋在一起,所以王某是登记结婚当天第一次去了郑某的家,这一下,露馅了,郑某根本就没什么二套房子一台车,存款多少可是假的。王某当然就不肯结婚了,可是登完记了,郑某还不肯离婚,于是王某就回到沈阳老家去法院申请离婚。

但是问题又来了,因为郑某是外地人,沈阳当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想离婚还得去郑某所在地法院去提起离婚诉讼。

事情不算复杂,就是男子把自己装扮成了高帅富,女子就相信找到幸福了,然后发现被骗了。其实以什么方式相识并不关键,还是在于相识后如何相处吧。当然,自己也要擦亮眼睛,毕竟网络上可以任意虚拟了,但是相处后一定对对方多做调查。怎么说呢,都要结婚了,难道不该先去对方家里看看吗,自己的礼数如果做到位,想必也不会登记结婚后才发觉被骗吧。


辽沈晚报

这件事真让人啼笑皆非。女子与一名男子网恋,男子欺骗女子自己有房有车,女子信以为真,于是与男子登记结婚。但女子刚和男子登记结婚,就发现他根本没房没车。于是,上当受骗的她怒不可遏,要求与男子立即离婚。

那么问题来了,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婚姻,究竟有没有效力呢?

是否无效?

一方受到另一方欺诈而登记结婚,婚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婚姻无效的情形只包括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四中情形。欺诈并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是否可撤销?

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一种情形,即因受到胁迫而与对方结婚的情形。受到欺诈而与对方结婚也不在可撤销婚姻之列。

是否可离婚?

当然,忠诚是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础,因为受到欺骗而缔结婚姻,当谎言破灭的时候,感情基础也就随之分崩离析。因此,法律规定,因受到欺诈而缔结婚姻的,可以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解的若干具体意见》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因此,女方如果执意要离婚,这场建立在欺骗基础上的婚姻就只能走到尽头了。


冰焰

相识网络谈对象,男子满口尽高腔,道有房产好几处,代步车子是高档,还有存款几十万,花钱如水有大方。


女子信以为真傻,羡煞钻石老五王,相识半载就婚允,欢天喜地拜洞房。谁知当日才清白,男子是个溜达光。房子车子没得影,存款更是没一张。这才悔己瞎了眼,贪慕虚荣没细想,轻信谎言上了当,红颜大怒欲婚散。


一个扯白尽乱弹,一个贪心就荒唐,两个半斤对八两,看你如何收得场。网恋千万要谨慎,否则两败皆俱伤。


平淡人生一帆顺


山青水秀167193282

网恋奔现成为现在一个非常潮流的行为!网络的发达,短视频的流行,使得网恋奔现成了一个人人追求的梦想!

当你看到身边的人个个都有对象,个个都被宠爱,单身的你肯定十分的不甘。但是,身边找不到意中人,朋友介绍的总是相不中,家人牵线的更是奇葩遍地,所在的城市已经让你没有了希望,渴望而又有些无奈的你把希望寄托在了网络。

当有一天,你遇到一个人,他的样子、他的生活、他的观念、他的性格都是你喜欢的,恰巧他也喜欢你,你们很谈的来,你们对彼此都很喜欢彼此,爱意在心中渐渐萌芽、长大!

终于有一天,你们想要见面,你们不想再这样通过一根网络连接彼此,通过一片虚无触摸彼此,你们要把这网络的情缘在现实中实现!你们就义无反顾的奔现了!

奔现后会是什么结果,我们都憧憬着美好,憧憬着甜甜蜜蜜、恩恩爱爱、相伴一生,但网络毕竟虚拟,网络为现实增加了一份遮掩,让你一时看不到现实的境况。奔现需要勇气,更需要智慧,我们要在点滴中揭开网络施加的这层遮掩,看清现实原貌。

奔现后依旧相爱,最后步入婚礼殿堂的,我遇到过,我身边就有,很幸福!

我祝愿每一个勇敢奔现的人,都能得到幸福!


安国平天下


回忆177471939

该男子的行为属于骗婚,而该女子被所谓的爱情冲昏了头脑,丧失了基本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该女子通过网恋与该男子认识,双方分处异地,在未经实地核实的情况下,就相信该男子的谎言(有房、有车、有存款),竟然还未看家的前提下,就率先登记领取了结婚证,直到结婚当天才发现该男子所说的有房、有车都是谎言。此处我想说一句:“你咋这么好骗呢”?

男人的谎言被戳破,女人就当即离婚,可以看出这两人根本就不存什么爱情,没有物质基础的爱情就像空中楼阁,女人离开了网络中的甜言蜜语,回到现实的世界一时接受不了。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婚姻的基础就在于患难与共、互相信任,既然双方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女子一心看重的是房子、车子、存款,离婚对她而言,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选择。

幸好该男子还没有坏到生米煮成熟饭,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该女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没有大碍,希望该女子以后谨记教训,千万不要再这么fool。社会上比这样的男人坏N倍、骗术高明的渣男还有太多!


信阳刘伟



女子王某离婚后情绪低落抑郁,通过陌陌软件与郑某网恋。郑某哄骗她说,自己有2套房屋,1部车,60多万元存款。郑某甜言蜜语,王某觉得自己找到了外部条件合适,性格又温暖合意的真爱。



2人相恋6个月中,男子多数时间在外打工,很难得陪伴女子一次,靠网络柔情聊天维系感情。



2018年初,2人登记结婚当天,女子来到男家见公婆,才知道一切物质条件都是谎言。所以激烈争吵并提出离婚,到手的鱼儿怎会让你溜走!男子坚决不同意。



女子身心俱疲回到老家起诉离婚,法院告诉她不能在此地受理:男子居住地在外地,2人领证后从未居住在一起,应该到男子居住所在地起诉。这又是一场让人心力交瘁的异地诉讼。



沈阳新北区人民法院提醒人们:不要轻信网络聊天。我曾经看到报道有人网恋多年,结果对方是同性的;也看到网恋六年被骗钱款无数的。

但是这个2婚女子,居然如此轻信网友,不能不说她是被对方财产动心冲昏了头脑!也不能不说,她严重缺乏生活经验!至少你办证之前,要去对方家里看看情况;说不定你看到的都是假的,还要向周边群众甚至向所在乡镇了解!

难怪要离婚,也是有理由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