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车辆溜车致人死亡 负全责

近日,家住长治长子县的张志红原本只是想去银行存个钱,没想到他开的四轮电动车发生了溜车,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5月1日下午四点半左右,张志红驾驶悦顺牌电动四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子县石哲镇晋义村农商银行门前路段时,将车辆停放在公路南侧,去农商银行存钱。之后因电动四轮车发生溜车,将公路北侧由西向东行走的受害人撞倒,造成当场死亡。事情发生后,张志红对受害人一家进行了赔偿。

车主 张志红:“我刚进(信用社)五六分钟,我听外面的人喊呢,我出来看见人在那儿躺着,进去也就五六分钟,随后车溜车了。”

车主 张志红:“拉了。我不拉手刹我人就下不来,车就走了。随后我看车在那儿,人在那儿躺着我就打了120。后来120来了说人不行了,后来我就报了警。后来到了交警队,通过村干部调解,我赔了十万零三。”

车主 张志红:“说我是全责,我撞死人家的,人家是走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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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张志红对自己电动四轮车的刹车状态提出了质疑,并找相关部门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张志红的电动四轮车转向装置齐全有效;驻车制动装置不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电动四轮车为纯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张志红表示,他在买车时,卖车的老板告诉自己这是电动车,不需要驾照,现在不但是机动车,还需要按照机动车的标准进行赔偿。所以,张志红认为对于此次事故销售方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车主 张志红:“在北京机动车鉴定中心说刹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现在我出了十来万,我觉得销售、代理商都需要负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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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张志红讲,他在2014年12月购买了现在的电动四轮车,购买一年后刹车出现一些问题,也去找过店主。

车主 张志红:“我是第二年找的卖车的,我说刹车不灵,他给我调了调,也没有很调,说开一段时间磨合磨合,就没有那个。我也不常开。”

山西长治:车辆溜车致人死亡 负全责

很多驾驶人在购买车辆时,认为电动四轮车不属于机动车,不需要上拍照,也不需要驾照,一些商家在售卖时也不做相应的提醒,使消费者陷入购买电动四轮车的误区。那么,到底什么样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呢?大致有以下几点:有动力驱动、汽车类的有4个轮以上、能够正常上道路行驶、座位能乘坐两人以上、总重量超过600千克、主要用于载人或者载物,这样的就属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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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鸟电动车专卖店 老板:“是我的责任我就(承担),总有一个说理的地方对吧。也不是一个人的片面之词,我说没责任就没责任?他说有责任就有责任?最好就是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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