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於2018年度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中商情報網訊:2017年,我國風電裝機規模穩步增長,運行消納情況明顯好轉,技術水平不斷提升,產業發展呈現出穩中向好的勢頭。為促進風電產業高質量發展,降低度電補貼強度,國家能源局發佈了關於2018年度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嚴格落實電力送出和消納條件,推行競爭方式配置風電項目,優化風電建設投資環境,積極推進就近全額消納風電項目。

附國家能源局關於2018年度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華潤集團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中國風能協會、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2017年,我國風電裝機規模穩步增長,運行消納情況明顯好轉,技術水平不斷提升,產業發展呈現出穩中向好的勢頭。為促進風電產業高質量發展,降低度電補貼強度,現就做好2018年度風電建設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規劃和預警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能源局關於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各地區新增風電建設規模方案的分年度規模及相關要求。預警為紅色和橙色的地區應嚴格執行《國家能源局關於發佈2018年度風電投資監測預警結果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8〕23號)的有關要求,同時不得在“十三五”規劃中期評估的過程中調增規劃規模。預警為綠色的地區如需調整規劃目標,可在落實風電項目配套電網建設並保障消納的前提下,結合“十三五”規劃中期評估,向國家能源局申請規劃調整後組織實施。

二、將消納工作作為首要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942號)和《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報送落實〈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實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綜通新能〔2018〕36號)要求向國家能源局報送2018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工作方案,對未報送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停止該地區《指導意見》中風電新增建設規模的實施。

三、嚴格落實電力送出和消納條件。新列入年度建設方案的風電項目,必須以電網企業承諾投資建設電力送出工程並確保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或棄風率不超過5%,以下同)為前提條件,在項目所在地市(縣)級區域內具備就地消納條件的優先納入年度建設方案。通過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外送消納的風電基地項目,應在送受端省級政府間送受電協議及電網企業中長期購電合同中落實項目輸電及消納方案並約定價格調整機制,原則上受端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企業應出具接納通道輸送風電容量和電量的承諾。

四、推行競爭方式配置風電項目。從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尚未印發2018年風電度建設方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和未確定投資主體的海上風電項目應全部通過競爭方式配置和確定上網電價。已印發2018年度風電建設方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已經確定投資主體的海上風電項目2018年可繼續推進原方案。從2019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核准的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和海上風電項目應全部通過競爭方式配置和確定上網電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隨本通知發佈的《風電項目競爭配置指導方案(試行)》制定風電項目競爭配置辦法,抄送國家能源局並向全社會公佈,據此按照《指導意見》確定的分年度新增建設規模組織本地區風電項目競爭配置工作。分散式風電項目可不參與競爭性配置,逐步納入分佈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範圍。

五、優化風電建設投資環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完善風電工程土地利用規劃,優先選擇未利用土地建設風電工程,場址不得位於生態紅線範圍和國家規定的其他不允許建設的範圍,並應避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範圍,如位於耕地佔用稅範圍,徵收面積和徵收標準應當按照風電工程用地特點及對土地利用影響程度合理確定。有關地方政府部門在風電項目開發過程中不得以資源出讓、企業援建和捐贈等名義變相向企業收費,不得強制要求項目直接出讓股份或收益用於應由政府承擔的各項事務。各地市(縣)級政府相關部門推薦風電項目參加新增建設規模競爭配置時,應對上述建設條件做出有效承諾或說明,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對相關市(縣)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考核評估,並作為後續安排新增風電建設規模的重要依據。

六、積極推進就近全額消納風電項目。支持風能資源豐富地區結合當地大型工業企業和產業園區用電需求建設風電項目,在國家相關政策支持下力爭實現不需要補貼發展。鼓勵在具備較強電力需求的地級市區域,選擇年發電利用小時數可達到3000小時左右的風能資源場址,在省級電網企業確保全額就近消納的前提下,採取招標方式選擇投資開發企業並確定上網電價,特別要鼓勵不需要國家補貼的平價上網項目。

請各有關單位按照上述要求,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相關工作,促進風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風電項目競爭配置指導方案(試行)(2018年度)

為促進風電有序規範建設,加快風電技術進步、產業升級和市場化發展,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總要求,對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和海上風電項目通過競爭配置方式組織建設。

一、基本原則

(一)規劃總量控制。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批覆的有關規劃和《國家能源局關於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的管理要求,有序規範組織建設。

(二)公開競爭優選。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制定風電項目競爭配置辦法,公開競爭配置條件和流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項目優選。

(三)接入消納保障。所有參與競爭配置的項目必須以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網及配套電網工程和落實消納為前提條件,確保項目建成後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或棄風率不超過5%)。

(四)電價競爭確定。尚未配置到項目的年度新增集中式陸上風電和未確定投資主體的海上風電項目全部通過競爭方式配置並確定上網電價,各項目申報的上網電價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同類資源區標杆上網電價。各級地方政府部門不得干預項目單位報價。

(五)優化投資環境。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指導市(縣)級政府優化投資環境,風電項目場址符合有關規劃,不在收取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範圍;如涉及耕地佔用稅和林草土地,稅費標準應合規合理。地方政府不得以資源出讓、企業援建和捐贈等名義變相向企業收費,增加項目投資經營成本。

二、競爭配置風電項目類型

(一)已確定投資主體的風電項目

已確定投資主體的項目,是指投資企業已與當地政府簽署風電開發協議並完成測風評價、場址勘察等前期工作的項目。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批覆的本地區相關能源規劃的風電發展目標及年度新增建設規模,採用競爭方式對已確定投資主體的項目進行新增建設規模配置,綜合評分高的項目應優先納入本地區年度建設方案。

(二)未確定投資主體的風電項目(含大型風電基地)

未確定投資主體的風電項目,是指地方政府已組織完成風電開發前期工作的場址區域,已商請省級電網企業落實電力送出和消納條件的項目。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以承諾上網電價為重要條件,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公開選擇項目投資主體。

三、競爭配置要求

(一)參與競爭配置項目要求。已完成一年以上測風,經評價具備開發價值,所利用的土地符合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方面的管理規定。項目建設應符合風電各項開發建設管理的要求和預警管理的要求。

(二)投資主體要求。具備基本的符合項目開發建設所需的技術、資金和經營管理能力。具體條件由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三)地方投資環境要求。參與競爭的項目,所使用場址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範圍,涉及一般耕地佔用,林地、草原佔用的收費符合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不存在收取國家法律規定之外的資源出讓金等費用的問題,地方政府無向項目攤派費用或強制採購本地設備等增加項目投資經營成本的要求。

(四)項目接網及消納條件要求。本地區無棄風現象或省級電網企業已出具項目具備接網和消納的意見,或者已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統一出具接網及消納能力的意見,參與競爭的項目具備接網和消納條件。電網企業承諾投資建設接網及相關配套電網工程。

四、競爭配置程序

(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制定風電項目競爭配置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制定風電項目競爭配置辦法,對外公佈並組織競爭配置,抄送國家能源局及相關能源監管部門。原則上風電項目競爭配置由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

(二)市(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推薦項目。各市(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統一工作安排,對企業申報項目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後的項目推薦上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參加競爭配置。市(縣)級政府部門出具推薦項目適用政策的有關文件或說明。

(三)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評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開展優選工作。評審專家應從權威專家庫中客觀隨機抽選產生。

(四)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公示結果。專家組以書面形式出具評審意見。各專家評審意見及結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審定後應在門戶網站公示。

(五)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公佈競爭配置結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制定年度建設方案,確定各風電項目投資主體和規模,並將有關信息抄送國家能源局,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統填報相關信息。

(六)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抄送電價信息。按照競爭配置結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將投資主體獲得競爭配置的風電項目及其確定的上網電價及時抄送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執行對應上網電價及補貼政策。

五、競爭要素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制定的競爭配置辦法應包含項目方案及技術先進性、前期工作深度、上網電價等競爭要素。不論採取何種基於市場競爭的配置方式,均應將上網電價作為重要競爭條件,所需補貼強度低的項目優先列入年度建設方案。企業承諾的上網電價不應高於項目所在區域的風電標杆上網電價。

(一)已確定投資主體項目的競爭要素

1.企業能力。包括投資能力、業績、技術能力、企業誠信履約情況評價。

2.設備先進性。包括風電機組選型、風能利用係數、動態功率曲線保障、風電機組認證情況。

3.技術方案。包括充分利用資源條件、優化技術方案、利用小時測算、智能化控制運行維護、退役及拆除方案、經濟合理性等。

4.已開展前期工作。包括項目總體規劃、測風及風能資源評估、可行性研究設計、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等。

5.接入消納條件。委託電網企業開展接入系統和消納能力分析結果。

6.申報電價。測算提出合理收益條件下的20年固定上網電價。若考慮與全額保障性收購辦法銜接,可要求按照最低保障性小時數報價,超出部分市場定價,按最低保障性小時數內電價評分。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自行制定競爭配置評分細則,可採取綜合評分法,其中電價權重不得低於40%。也可採取先技術評選,再電價比選的方式,按電價由低到高排序分配完為止。

(二)未確定投資主體項目的競爭要素

4.申報電價。測算提出合理收益條件下的20年固定上網電價。若考慮與全額保障性收購辦法銜接,可要求按照最低保障小數報價,超出部分市場定價,按最低保障性小時數內電價評分。

原則上採取綜合評分法,其中電價權重不得低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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