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勞務派遣是怎麼回事,雙方勞動關係該如何認定

“逆向派遣”是一種形象說法,不是一個法律用語。

它是指勞動者已經有了工作,用人單位卻偏偏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而是找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力派遣合同,勞動者以派遣員工的名義從事勞動。

在此情況下,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通過簽訂勞動力派遣合同,將責任轉嫁給派遣單位,變成與勞動者沒有勞動關係的第三方。

實際上,這是一種借用勞動力派遣名義、逃避法律責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勞務派遣”,其實就是假派遣。

勞動者本來就是實際用人單位招聘的,本應依照我國勞動法的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結果卻人為地把勞動關係扭曲為勞動力派遣關係。

“逆向派遣”往往導致派遣勞動者與接受單位職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無法繳納社會保險,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責任劃分不明確、不利於勞動者的保護等一系列問題。

“逆向勞務派遣”,與“正向勞務派遣”相反,兩者的區分主要在於是用人單位在勞務派遣機構介入之前是否已經在使用該勞動者,往往這類反向模式的勞務派遣是勞動糾紛發生率最高的。

兩者對比一下可以看出

1、正向派遣:“正向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需要接受勞務派遣崗位的任職資格要求、待遇標準等,再由派遣機構按照用人單位要求推薦合適人選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將勞動者以派遣機構員工的名義派遣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務。“正向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和派遣機構之間形成一種純粹的勞務合同關係,勞動者和派遣機構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係。

 2、逆向派遣: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一直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相反,用人單位與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務協議後,要求勞動者與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再讓勞動者以人力資源公司勞務派遣員工的身份在其原崗位工作。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被稱為“逆向勞務派遣”。簡言之,即將本單位勞動者轉為勞務派遣工,由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再由派遣單位派遣至本單位工作。

“逆向勞務派遣”又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後,讓勞動者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並派遣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勞動。

此種情形下,因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或終止,雙方基於勞動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已經依法終結,勞動者與派遣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應由派遣機構承擔勞動法所規定用工主體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同時享有勞動法所規定用工主體的法定權利。應當注意的是,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需對逆向勞務派遣後的用工行為承擔勞動法所規定法定義務的關鍵前提是:解除或終止此前的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

第二種類型是用人單位在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下,又讓勞動者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後派遣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勞動。

此種情形下的勞務派遣實際上是一種借用勞務派遣名義、逃避法律責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勞務派遣”,其實質是借用勞務派遣的形式,來掩蓋和規避真實存在的勞動關係的假派遣。此種情形的逆向勞務派遣,由於勞動關係的唯一性,且用人單位“逆向派遣”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在勞動者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下,應該認定勞動者與派遣機構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用人單位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法中用工主體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目前,“逆向勞務派遣”在部分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大量存在,也是引發勞動糾紛的集中地。

 用人單位的不同法律責任和後果

三種類型的勞務派遣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

1.“正向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和派遣機構之間形成勞務合同關係,勞動者和派遣機構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係。因此,一般情況下均由派遣機構承擔勞動法所規定的用工主體的法定義務。

2.對於第一種類型的逆向勞務派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先行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讓勞動者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後,以派遣機構員工的名義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從事勞動,可以認為勞動者與勞務派遣機構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可認為是有效勞務派遣。因此認為: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勞動法規定的用工主體責任。

3.第二種類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務派遣存在前簽訂過勞動合同,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現藉助勞務派遣的形式,來掩蓋和規避真實存在的勞動關係的假派遣。由於勞動關係的唯一性,且用人單位“逆向派遣”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應該認定勞動者與派遣機構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仍存在勞動關係,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法中用工主體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實踐中,不少企業存在對《勞動合同法》的曲解,不少企業中存在“逆向勞務派遣”,在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早期外聘員工中尤其突出,現司法實踐中,一般會審查是否存在假派遣的情形,如存在假派遣,則存在被確認為無效派遣的風險因此,建議企業儘量選擇“正向勞務派遣”,如果不得以選擇“逆向勞務派遣”則應該在解除或終止原有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的前提下方可安排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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