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有两种情况出现时企业可以裁员

《劳动法》规定,有两种情况出现时,企业可以裁员: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第二种情况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实需要裁员的。

企业裁员要遵循法定程序:

第一,企业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第二,企业要听取职工或者工会的意见。

第三,企业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然后才可以裁员。

《劳动法》规定,有两种情况出现时企业可以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基本上把《劳动法》规定的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况,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这等同于《企业破产法》出台之前的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这与《劳动法》的规定完全一致。

但是《劳动合同法》又增加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这里的转产,通常是指企业本来生产一种产品,现在转而生产另外一种产品,或者说本来是服务型企业,现在要转变为生产经营型企业。

转产往往产生富余员工,因为跟原来的产品相关的岗位都没有了,随之而来的是配合生产新产品的新岗位。由于生产原来产品的员工不一定适合新产品的生产工作,于是,就出现了一些富余人员。对于这些富余人员,企业不可以直接裁员,首先要看转产后,有没有新的岗位可以提供给他们,如果他们适合做而且他们本人又同意的话,就不能裁员。如果没有办法提供新的岗位,或者提供了新岗位以后员工不干,这时就符合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条件,企业可以裁员。

《劳动法》规定,有两种情况出现时企业可以裁员

也有很多企业出现重大的技术革新,技术进步后,自动化程度提高了,使用的劳动力数量就变少了,企业也会出现富余人员,这时企业的做法与出现前一种情况时相同。

同理,经营方式调整后,企业的做法也和上述两种情况相同。

以上这些变化都属于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发生了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或者说企业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规定,有两种情况出现时企业可以裁员

摘自《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摘自《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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