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跡象表明:醫保統籌進入藥店的腳步越來越近!

醫保統籌進藥店在阻力中不斷前進,因與既得利益者的衝突、與滯後政策的衝突,勢必會經歷一個載艱負難的開局。不過,即使如此,最終結果並不被懷疑,參照國外成熟經驗,醫保統籌藥店的全面覆蓋必是大勢所趨。對行業來講,加快奔向結果的進程,重要的是在不斷試錯的過程中總結經驗和教訓,使過渡方案迅速成型快速迭代。

這些跡象表明:醫保統籌進入藥店的腳步越來越近!

開頭難,這是萬事發展的必然規律,醫保統籌進入藥店同樣如此。在某種意義上,醫保統籌與零售藥店間長期不存在交集,使兩條平行線相交,就必須具有足以改變事物發展方向的外力。我們看到,過去數年有很多業內人士以參政議政的方式試圖對醫保政策建立影響,但大都無功而返,究其原因,除了來自主觀的阻力外,還有來自客觀的環境障礙。

換言之,當時的政策環境與醫保統籌定點藥店的理想生存狀態具有明顯的衝突,“早產兒”自然難以擺脫夭亡的命運。行至今日,以“三醫聯動”為核心的新醫改進入深水期,一攬子具有顛覆性質的政策全新出臺,據此判斷,醫保統籌定點藥店取得發展系大勢所趨。

 第一,處方外流成行 

“三醫聯動”效果的達成,不可或缺的牽引力正是處方外流,只有處方在醫療單位和醫藥單位間實現流轉,醫保才能有效地介入併發揮作用。從近兩年的政策導向來看,央地兩級政府三令五申,要求“不得限制處方外流”,並使政策集群形成合力,諸如藥佔比、醫保支付價、按病種付費等都具有相同的指向,指向處方自院內向院外的遷徙。雖然在實踐中處方外流事項無法通過“一刀切”的方式一蹴而就,卻真實處於快馬加鞭的狀態,在以處方共享平臺為核心的流通路徑貫通以後,處方流轉有望進入綠色通道。

 第二,醫保政策向藥店傾斜 

首先,醫保定點從審批制轉為協議制,福建福州更是開行業先河採用備案制,使曾經千金難求的醫保資質變得唾手可得,這有益於脫離行政之手的干預,而使市場競爭環境更加接近市場化。其次,大病醫保落戶藥店,被行業人士冠以“福利藥房”之稱的大病醫保統籌定點藥店在過去一年中取得了較快的發展,據不完全統計,諸如山東、山西、湖南、湖北等全國大部分地區都已認可了大病藥房的存在。再次,慢性疾病、特殊疾病定點藥房同樣獲得了政策的肯定,而與此同時,具有雪中送炭作用的“長處方”也正成為試點地區的政策標配。

這些跡象表明:醫保統籌進入藥店的腳步越來越近!

 第三,分級診療接納藥店 

作為“三醫聯動”的重要載體,分級診療的基礎模式直接決定了零售藥店的未來走向。行業人士普遍認為,對零售藥店具有強大威脅的醫藥主體正是基層醫療機構,其被列入分級診療體系,享受醫保統籌支付的政策紅利,面對零售藥店具有天然的競爭優勢。悲觀論點源於零售藥店長期被分級診療邊緣化,但從分級診療的動態實踐看,零售藥店已經逐漸被視為其中的重要一級,尤其是在藥診店、中醫館等模式嶄露頭角後,具有輕醫療屬性的零售藥店更進一步得到了政策的認可。

 第四,藥店分級分類管理開啟 

行業自數年前便開始嘗試分級分類管理,但在實踐中始終不溫不火,缺乏實際約束力的行業自主行為多以失敗結尾。而在去年,國家版分級分類管理文件正式出臺,這一具有強連接屬性的文件可與較多政策形成關聯,如與醫保定點可互為參照要素。在當前的醫保政策背景下,醫保統籌定點藥店恐怕仍然要面對“產能”不足的問題,原因就在於行業主流仍將採用“總量控制”原則,那麼選擇過程中,標的藥店的類級評定結果正可以成為關鍵的考量因素。

這些跡象表明:醫保統籌進入藥店的腳步越來越近!

可以說,醫保統籌進入藥店在政策層面已經處於“萬事俱備,只欠東風”的情境之中,但面對臨門一腳,多地社保部門依然抱持觀望猶豫的態度,掣肘了推進進程。業內人士認為,面對可見的趨勢,主管部門應當破而後立,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儘快出臺過渡階段政策,並在本地實踐中不斷推演修葺,在缺乏頂端設計方案的基礎上,以“地方特色”促百花齊放的發展格局形成。

從各地實踐來看,過渡方案雖難臻完善,但也大抵形成了准入(評定辦法)、監管 (動態監管)、處罰(退出機制)等完整架構,各地自可結合自身條件進行升級調整。

在准入層面,大都以取得 (個人賬戶) 定點藥店資為前置條件,在此基礎上提出更高要求。以蘇州為例,B級醫保定點藥店須在C級定點藥店基礎上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 獲得C級定點資格並簽定服務協議一年以上;

  • 符合B級定點零售藥店區域設置規劃、條件和服務需要;

  • 執業或從業藥師(含執業或從業中藥師)3名以上;

  • 實際營業面積250平方米以上;

  • 藥品經營品種(不含中藥飲片)1800種以上,其中醫保目錄內藥品達80%;

  • 年度定點零售藥店綜合考核得分95分以上,上一年度內未受到暫停定點資格、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處理;

  • 在上一年度內未受到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 若有被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管理部門評為市級以上先進的,可優先評定。

儘管上述規定未必可以成為行業模板,但依然具有重要的參考借鑑價值,蘇州作為國內較早將零售藥店納入統籌管理的地區,多年來已經積累了相對豐富的經驗,其他地市可循其思路設置准入條件,業內人士建議,施行初期各地可適當提高准入門檻,重複醫保定點藥店的發展路徑。

這些跡象表明:醫保統籌進入藥店的腳步越來越近!

在監管層面,應將動態監管和靜態兼管理相結合,並積極導入網絡元素。仍以蘇州為例,其對定點藥店配藥管理的基礎規定為:

  1. 合理控制配藥服務數量和費用,在每次配售藥品時核對上次購藥記錄,嚴禁重複超量購藥;

  2. 藥師應認真查驗社會保障卡個人信息,詢問病情、指導用藥並仔細核對處方等。發現配藥者與所持證卡不符時,應登記委託人代辦人的身份證件信息。對單次配藥超過200元的,登記參保人員身份證件信息;

  3. 嚴格遵守藥品《處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配售藥品。門診處方量一般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中藥煎劑不超過14貼;某些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如結核病、高血壓、糖尿病等)可延長到30天;同一通用名稱藥品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複方製劑1-2種。

在此基礎上,為防範藥店套取醫保基金或用其他商品替代藥品的欺詐行為,蘇州還對定點藥店採取了三種監督措施:

  • 禁止定點藥店同時經營非藥品類商品;

  • 對藥店的藥品進銷存進行全程監管;

  • 在藥店收銀臺安裝攝像頭。

儘管醫保藥店禁售非藥品的規定近來在行業引起軒然大波,官方也給出“缺乏法律依據”的說法,但作為過渡階段的緩衝政策未嘗不可,何況醫保統籌本就遵從屬地原則。

在處罰環節,各地紛紛採取重罰模式。以馬鞍山為例,其規定:

定點藥店一次違規的,醫保中心將按違規費用10倍核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二次違規的,將暫停醫保結算業務3個月,並按違規費用20倍核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出現因違規被暫停醫保結算業務期間拒不整改;以藥換藥、以藥替物、以藥替保健品、為其他單位代刷社會保障卡結算費用等套取醫療保險基金;以贈送現金、禮品、有價證券等方式吸引門診規定病種參保人員選擇定點的或工作人員代理門診規定病種參保人員辦理定點變更手續等10種行為,醫保中心將與其解除服務協議,並按違規費用30倍核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實踐中亦可看到,部分地區對醫保統籌藥店實行降級管理,即出現規定內的違規行為後,失去統籌定點資格而降級為普通定點藥店。這一做法有待商榷,存在處罰過輕、難以震懾行政相對人的隱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