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了!江蘇高溫津貼漲到每月300元 下個月開始發放

夏天就要來了

今年高溫津貼怎麼發?

漲了!江蘇高溫津貼漲到每月300元 下個月開始發放

5 月 12 日,從江蘇省人社廳瞭解到,為了加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江蘇將從 2018 年 6 月 1 日起,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每月從 200 元漲到 300 元

漲了!江蘇高溫津貼漲到每月300元 下個月開始發放

近日江蘇省人社廳聯合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安監局、省總工會下發了《關於做好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工作的通知》,調整了江蘇高溫津貼標準。從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江蘇高溫津貼標準調整為每月 300 元。支付時間為 4 個月,分別為 6 月、7 月、8 月、9 月。

什麼樣的情況應該發高溫津貼?通知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 35 ℃以上(含 35 ℃)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 33 ℃以下(不含 33 ℃)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天氣依據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設區市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向公眾發佈的氣溫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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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發放?通知明確,用人單位原則上按月計發勞動者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應當通過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依法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明確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支付辦法等。如果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時間折算支付高溫津貼的,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月標準依法予以折算。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按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時間折算高溫津貼。

此外,發放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費用不得衝抵高溫津貼。通知明確,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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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發放了高溫津貼,但是也不代表勞動者就必須堅守崗位。通知要求,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依法調整勞動和休息制度,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向人社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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