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範圍

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權限範國。

民事訴訟中的主管具有兩方面的功能:一是劃定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受案範圍,以確定哪些糾紛屬於法院民事審判權的作用範圍,哪些糾紛不屬於民事審判權作用範圍;二是解決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在解決民事糾紛上的分工和權限問題。以便它們按照各自職責範圍有條不紊地受理和解決民事糾紛。

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範圍

明確民事訴訟主管既有利於當事人正確行使起訴權,又有利於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

《民訴法》第3條規定了法院主管的標準:“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這一規定是以發生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是否屬於民事關係為標準來劃定民事訴訟主管範圍的。然而,隨著我國法治向前推進,我國法院根據這一標準逐步擴大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把那些原來因條件不成熟而未受理但本質上又是符合這一標準的案件列入了受理範圍。例如,我國法院原先不受理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不受理企業改制過程中引起的民事糾紛,現在已開始受理。民訴法實施以來的實踐還表明,這一概括性的標準是行之有效的,為法院解決主管有疑難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範圍

我國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

2.商事案件。指由商法調整的商事關係引起的訴訟。如票據案件、股東權益糾紛案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海商案件等。

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範圍

3.勞動爭議案件。我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對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作出約定。在訂立、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可能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勞動爭議,雙方還會發生其他方面的勞動爭議。依據勞動法的規定,這些勞動爭議屬於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

4.法律規定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非訟案件。其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選舉法和民訴法規定的選民資格案,民訴法規定的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效力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二是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三是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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