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佛山新建租賃住房新規:單次出租不超20年

2018年4月1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發佈市住建管理局發佈關於徵求《佛山市新建租賃住房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的公告,指出新建租賃住房應全部用於公開對外租賃,不得銷售、轉讓,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20年。對《意見稿》如有建議和意見可於4月27日前反饋。

2018佛山新建租賃住房新規:單次出租不超20年

佛山市新建租賃住房是佛山市創新舉措,是指市(區)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持商品房屋、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及商業、商務辦公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等三類租賃住房。《意見稿》對新建租賃住房的租賃年限、建設交付、人均居住面積等都做了規定,要求新建租賃住房應全部用於公開對外租賃,不得銷售、轉讓,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20年。新建租賃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佛山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新建租賃住房應當在辦理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對外出租。

在租金方面,可參考各區住建部門按區域、按路段發佈的市場租金水平,並向佛山市物價部門登記備案。經營企業不得一次性收取新建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內全部租金,不得以租代售、變相銷售新建租賃住房使用權,不得捆綁銷售。

附政策原文內容:

佛山市新建租賃住房管理規定(試行)

(徵求意見稿)

為切實做好佛山市新建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房屋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7號)、《關於在人口淨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和《佛山市開展全國租賃試點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實施方案》(佛府辦〔2017〕440號)、《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100號,以下簡稱《試點方案》)的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於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出租、使用、管理及監督。本管理規定所指的新建租賃住房,是指市(區)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持商品房屋、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及商業、商務辦公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等三類租賃住房。

二、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下稱“市住建管理局”)會同佛山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下稱“市國土規劃局”)是全市新建租賃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新建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三、新建租賃住房由建設單位提交項目實施方案,依據市(區)相關支持政策,由市(區)國土、住建、規劃、發改、經促、環保、消防等部門並聯審查並出具意見,經市(區)住建及規劃部門審批後出具批文認定為新建租賃住房。

四、新建租賃住房應全部用於公開對外租賃,不得銷售、轉讓,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20年。

五、新建租賃住房應當以全裝修標準規劃、設計、報建及交付,裝修標準需經各區發改部門審核,居住用途的裝修標準需滿足基本居住要求。

六、新建租賃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佛山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七、新建租賃住房按照《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管理辦法》辦理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向各區住建部門提交《佛山市新建租賃住房租賃申報表》(詳見附件)進行租賃申請。新建租賃住房應當在辦理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對外出租。

八、建設單位首次提交的《佛山市新建租賃住房租賃申報表》中的《佛山市新建租賃住房租金方案》,可參考各區住建部門按區域、按路段發佈的市場租金水平,並向佛山市物價部門登記備案。

九、《佛山市新建租賃住房租賃申報表》通過審批後10日內,建設單位應在企業經營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同時通過佛山房屋租賃交易監管服務平臺公開發布租賃房源信息。

十、新建租賃住房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時應當註明為“租賃住房,不得分戶發證,不得分割、銷售、轉讓。”

十一、建設單位可以成立租賃管理部門開展新建租賃住房的租賃經營,也可以與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經營。

十二、新建租賃住房應納入佛山房屋租賃交易監管服務平臺進行管理。新建租賃住房經營企業應採用市住建管理局和工商局統一推行的《佛山市房屋租賃合同(住宅)》(示範文本)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且應按照佛山市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有關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十三、經營企業不得一次性收取新建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內全部租金,不得以租代售、變相銷售新建租賃住房使用權,不得捆綁銷售。除押金、租金、物業管理費和其他使用房屋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外,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承租人其他費用。

十四、經營企業應通過新建租賃住房租賃備案時提供的企業銀行賬戶收取租金,接受市住建管理局對每套房源的租金價格、租金流向和租賃期限進行監管。

十五、經營企業對新建租賃住房的經營狀況及租金情況應接受市住建管理局監管。

十六、經營企業應當每年11月30日前向各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利)局申報下一年度租金方案,並上傳至佛山房屋租賃交易監管服務平臺進行公示。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建租賃住房應經所在區政府同意後方可整體轉讓;轉讓後,受讓人在租賃期限內不得改變規劃用途,並按照本規定,繼續用於出租:

(一)企業被宣告破產,其企業新建租賃住房作為破產財產變價出售的;

(二)企業進行合併、重組、分立涉及企業新建租賃住房產權轉讓的;

(三)企業涉訴,其新建租賃住房被法院強制處置的。

十八、建設單位或經營企業將新建租賃住房違規出租或以租代售的,由各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利)局予以認定並責令整改,並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該企業、企業控股股東及控股股東新設立的企業最近一年內不得參加佛山市土地競買。

十九、對新建租賃住房承租人的監督管理,按照《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二十、本通知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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