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長安交警大隊在長安轄區蓮湖路錦夏路段設立執勤卡點,在20時20分許,執法人員對過往的一輛豐田SUV越野車檢查時聞到司機張某散發出陣陣的酒味,經檢測駕駛人張某血液酒精含量為75mg/100ml,屬酒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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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張某與幾個朋友在農莊吃飯時喝了一杯白酒,隨後開車回自己茶莊喝茶的路上被我們執法人員逮個正。車上的一位乘客自稱已經勸說過司機張某喝了酒就不要開車了,張某不聽勸誡的同時還堅持不讓車上沒喝酒的朋友幫忙開車。
司機張某被查後表示非常後悔當初沒有聽朋友的勸誡,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
酒後開車沒有僥倖
一定要記住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據統計,在昨天晚上的1月份第三次涉酒駕駛違法行為全市統一行動中,我大隊共出動警力76人次,警車38輛次,共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73宗,其中酒後駕駛7宗,醉酒駕駛1宗,暫扣機動車35輛,切實震懾了涉酒駕駛違法行為!
有時候坐酒駕司機車輛的副駕駛位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究竟是怎麼回事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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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蘇州市虎丘區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喝酒的司機黃某被追究刑事責任,同車的郭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也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案件回顧
去年11月19日晚上,郭某和黃某一起喝酒,酒過三巡,郭某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黃某,並由她開車搭載郭某等人離開。
於是,飲酒後的2人懷著僥倖的心理開車上路。剛開沒多久,黃某醉意上頭,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後被交警查獲。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經鑑定,黃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構成醉駕。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黃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黃某在道路上駕駛。
黃某和郭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據悉,該案也是蘇州判處的首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
在哪些情況下,
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
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所以說:不要向有醉酒行為的人借車
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
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人開車
否則都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最後一定要告訴身邊開車的朋友
拒絕酒駕,平安回家!
酒駕醉駕可是玩命啊!
以後見到朋友喝酒開車一定要勸阻
而且千萬不能乘坐
否則有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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