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動性買房,支付認購(訂購、預購)款又後悔了!能不能要求退款?

最近有個朋友一時衝動,直接全款買房,在售樓部付清購房款,然後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正式購房合同尚未簽訂。

沒過幾天后悔了,電話我諮詢能否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一開始聽到這個問題我也是一臉懵逼,不知該如何回答。

衝動性買房,支付認購(訂購、預購)款又後悔了!能不能要求退款?

按照通常理解,支付了購房款,雖然沒有簽訂合同,但是已經達成了購房合意,應該是合同已經成立生效。不過為了能順利要求開放商退還購房款,我還是不厭其煩的翻閱法條及相關司法解釋,還真發現了維護權益的法律依據。

在沒有簽訂書面購房合同的情況下,購房者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回房款的。具體分析如下:

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除了“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外,其他的合同並沒有規定具體形式。

不過為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住建部曾出臺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該辦法作為部門規章,是法院審理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據。

辦法第16條明確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22條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

那麼在法律法規沒有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形式做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該辦法自然就對商品房買賣雙方產生了強制約束力,如果合同的簽訂違背了管理辦法,或者沒有按照辦法規定的形式,就不能認定為合同成立。

並且依據22條的規定我們也很容易理解,只要售房合同未能簽訂,簽訂之前收取的費用都必須無條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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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凡事沒有絕對。最高院《關於審理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規定了:商品房認購、訂購、預定合同,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規定要件(買賣雙方信息、商品房狀況、銷售方式等等)的,應認定為該協議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所以,在買房時,如果要簽訂任何協議性質的文本,都須慎之又慎。

看了以上分析,買房過程中大家對支付了認購款、訂購款、預定款又後悔不想買房的,可以理直氣壯的要求開發商無條件退款。如果不予辦理退款手續,直接法院起訴,訴訟費最終也是由對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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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依法維權

在硬氣主張權利的同時,有一點也必須要高度注意,就是在支付認購款時,不可輕易簽訂類似於購房合同的文本,否則強行解除,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今天和大家分享的買房小常識,如果有什麼疑問,歡迎私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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