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徵”早在2005年相關部門就曾下發緊急通知堅決制止“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可依然有不少地方打著“以租代徵好處多”的幌子將村民的農用地轉作他用,單單就創為律師聽到的問題諮詢中就有很多。
這種“以租代徵”行為嚴重違背了國家耕地保護政策和農民的自身權益,那為何明知違法,卻還是這麼“流行”呢?
1、對於政府來說,既不用管理徵地補償費用的問題,還能夠擴大建設用地指標;
2、對於用地企業來說,省去了繁瑣的徵地程序,減少了徵地成本,直接簽訂租地協議就可以了。
自身的違法性
“以租代徵”——違反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管制,是一種違法的“逃票”行為:
1、規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規避農用地轉用的總量控制制度,
3、規避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收益分配製度,直接進入市場,
4、規避農地轉用和徵地依法審批,
5、規避依法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6、規避依法繳納徵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用農民集體土地搞項目建設的行為。
常見的表現行為
“以租代徵”——創為律師在徵地拆遷實際一線維權過程中常見的表現形式:
1、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
2、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3、基層政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
4、基層政府作為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為;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
“危”力不可小覷
“以租代徵”——給農民朋友帶來的危害:
1、土地的耕種產生影響
非農業建設使土地處於休耕狀態,極其容易對耕地肥力、質量以及周邊環境產生影響,如果要恢復土壤肥力還要經過長時間恢復工作。
2、毀約自負違約責任
以租代徵方式取得農民土地的建設項目很有可能被緊急叫停要求恢復耕地,但損失往往是由出租土地的農民來承擔。
3、租金收益不如種地
實際收益=國家每年還有耕地補貼發放+農民自己種地的莊稼收成>租地費用。
4、租地變性為徵地
有時候,不良企業工廠與個別人員相互勾結,拿著農民同意租地的協議,謊稱農民同意徵地,並私自辦下土地徵用手續,導致自己變為失地農民,維權也無處說。
5、“以租代徵”不予確權
確權存在的問題很大,由於承包地“以租代徵”屬於違法行為,土地已經用於非農業建設,這樣的地,村集體不會幫農民進行確權。
怎樣扭轉局面?
既然“以租代徵”是典型的違法行為,那麼應當如何挽回損失呢?其實最為便捷的方法是依據合同法的相關約定,“租地合同”是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可以主張合同無效,要回自己的土地,但其中涉及的糾紛賠償等情況,還需重新認定。
但要從基礎扭轉“以租代徵”的現象還需要配合做到以下幾點:
1、完善土地徵收制度,保護農民土地權益。
2、加強我國集體土地租用的法律制度建設。
要想徹底解決“以租代徵”問題,還得落實到各級政府,政府首先要做到依法執政、依法行政,讓政府的行政行為進入法治的良性循環的軌道,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同時加大對土地出租市場的執法監督管理,加大對非法出租土地行為的打擊力度,才能根本上解決“以租代徵”問題。
在此,創為律師還是要提示大家遇到“租地”情況一定要謹慎定奪,提高警惕,保持清醒,該拒絕的時候要理智拒絕;如果強行佔地,大家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避免自己的合法土地權利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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