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認定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認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認定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單位。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認定

二、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保護。犯罪對象,是被盜伐、濫伐的林木。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認定

三、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其收購、運輸的對象是盜伐、濫伐林木,是明知或者應當明知的。不知道收購、運輸的是盜伐、濫伐來的林木,不構成本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二)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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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林木的來源不合法,而予以收購的行為。收購行為必須是在林區。行為人在非林區收購林木的,無論該林木是否為盜伐、濫伐的林木,均不構成本罪。情節嚴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購的數量較大的,屢教不改的;對管理人員履行職責進行阻撓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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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量刑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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