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與盜伐、濫伐、故意毀財的界定

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與盜伐、濫伐、故意毀財的界定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與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之間既有相同之處、又有明顯的區別,下面,我就四者之間的區分界定進行簡單的分析,不足之處,敬請指正。

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與盜伐、濫伐、故意毀財的界定

一、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與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的界限

三者之間的相同點:

1、都屬於侵害林木資源的犯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對森林資源保護的管理制度;

2、犯罪主體均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3、主觀罪過形式都是故意。

三者之間的的不同點:

1、客體要件不同。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不僅包括非法採伐的行為,還包括故意毀壞的行為,如:非法採集、斷杆、環切剝皮等行為使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死亡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採伐、毀壞即可構成本罪,不要求情節是否嚴重;

盜伐林木罪表現為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私自採伐國有集體或個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林木的行為,數量較大,達到立案標準;

濫伐林木罪則表現為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雖有許可證,但不按照該許可證的要求而任意採伐“數量較大”林木的行為。

2、犯罪對象不同。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即《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名錄》和《國家珍貴樹種名錄》所列的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的對象是所有的森林資源,包括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以外的其他各種樹木。即:侵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就涉嫌上述三種犯罪形式,但量刑標準是三者則重處罰。

3、立案起點不同。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只要實施了採伐、毀壞的行為就構成本罪;

盜伐林木罪立案起點:立木蓄積2-5立方米或幼樹100-200株為起點;

濫伐林木罪立案起點:立木蓄積10-20立方米或幼樹500-1000株為起點。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與盜伐、濫伐、故意毀財的界定

二、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界限

二者之間的相同點:

由於珍貫樹木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所以,實施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行為的同時也侵犯了國家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所有權,因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所侵犯的國家、集體與個人財物的所有權有近似之處,二者之間既有關聯又有不同。

二者之間的不同點:

1、主體要件不同。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單位不是該罪主體。

2、犯罪客體不同。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侵犯的是國家對森林資源保護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

3、主觀故意不同。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不論出於何種目的,只要實施了採伐、毀壞的行為就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通常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而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4、客觀要件不同。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不論採伐、毀壞的數量多少都可構成犯罪;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必須要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

3、犯罪對象不同。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對象僅為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對象,是任何公私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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