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遞」借出去的房子為什麼要不回來了?

「案例速递」借出去的房子为什么要不回来了?

朋友之間商量好借用房屋,後來一方要求返還房屋,另一方同意返還,可是法院卻駁回了訴請,為什麼借出去的房屋要不回來了?

2006年3月,王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要求王某提供財產進行抵押擔保。而王某名下並無財產可用於抵押,於是王某就找到好友李某,希望借用李某的房屋進行抵押。因兩人是鐵哥們,李某同意了王某的要求,並與王某一起去銀行辦理貸款。經查詢,銀行告知李某本人也有貸款尚未還清,不能以李某的房屋進行抵押辦理貸款,倆人只能失望而歸。經過商量,倆人想出了一個“好辦法”,即將李某的房屋過戶至王某名下,這樣王某就是以自己的房屋進行抵押擔保了。於是,倆人在房管局簽訂了一份虛假的買賣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為了穩妥起見,倆人簽訂借用合同一份,載明王某因資金困難,借李某所有的房屋辦理銀行貸款,並將該房屋過戶至王某名下,雙方簽訂名義上的買賣合同,所有過戶費用由王某承擔,李某可以隨時歸還該房屋。隨後,王某以該房屋作抵押向銀行貸款5萬元,李某及其家人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此後十多年也沒有在意房屋的產權情況。

2016年11月,該房屋所在區域列入拆遷範圍,拆遷部門上門核實房屋產權及居住情況。此時,李某才想起房屋一直登記在王某名下,於是聯繫王某,要求返還房屋,王某也表示同意。可是當兩人至房管局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卻遇到了麻煩。原來王某借款後因生意經營不善,一直沒有能力償還貸款,房屋依然抵押在銀行,利息也積累了不少。眼見鄰居都談妥了拆遷補償事宜,李某慌了神。

2017年10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歸還房屋。法院認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該房屋已經辦理過戶登記,王某已經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王某與銀行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且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已經設立。李某與王某之間為借用合同關係,其要求返還房屋的請求權為債權,而抵押權為物權,優先於債權。王某要將房屋歸還給李某,必須先消除抵押權,或取得抵押權人同意,而王某至今未消除銀行的抵押權或取得銀行同意,因此不具備法律上歸還房屋的條件,遂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在生活中,朋友、親人之間借房抵押、借名買房等較為常見,雙方往往約定房屋雖然登記在借用者、名義購房人名下,但實際所有權人仍然為房屋的實際購買人。實際購買人確實有要求返還房屋的權利,但是前提是該房屋不存在優先權。如房屋被借用者、名義購房人用於抵押擔保,或者因為借用者、名義購房人因其它債務而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可能導致實際房主無法獲得房屋。人們應注意不動產物權的登記生效屬性,切莫小視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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