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揭祕古時候是如何解決婚配問題

我國古代講究“男有室、女有家”,才能人心安然,社會安泰。而且人口多是太平盛世的標配,各朝各代無不以增加人口為追求。在安邦興國的需要下,早婚早育便成為一種共識,我國古代也因此成為標準的“早婚社會”。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揭秘古時候是如何解決婚配問題

例如,漢昭帝8歲繼承皇位時,與時年6歲的上官氏成婚,他們在人生的兒童期就完成了婚姻大事。早在戰國時,便有“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的說法。齊、越等國規定“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秦漢魏晉時期的男女婚嫁,基本沿襲這個年齡標準。

魏晉之後,這一標準開始降低,男子基本上一齣兒童期就要完婚,而女子則普遍需要從女童轉變為已婚女童。

北朝北周規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鰥寡,所在軍民,以時嫁娶”。唐代規定“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宋代規定“男子十五歲而娶,女子十三歲而嫁”。明代規定“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嫁娶。”清朝規定“男子十六歲而娶,女子十四歲而嫁”。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揭秘古時候是如何解決婚配問題

古代關於男女婚嫁年齡的規定,先是取孔子“男子二十而冠,有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嫁,有造人之道”的觀點,明清時期則依據司馬光《書儀》中“婚齡男十六以上,女十四以上”的說法而定。

但之所以說我國古代是“早婚社會”,是因為歷代對於婚嫁年齡的規定,比之《周禮》和《穀梁傳》的倡導都大大提前了。《周禮》說“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穀梁傳》說“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許嫁,二十而嫁。”

可見,古代男婚的年齡普遍被提前了十五歲,女嫁的年齡也被提前了六七歲。不僅如此,歷代為確保男女早日婚配,甚至制定法令,強力撮合“大齡”單身男女成婚。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揭秘古時候是如何解決婚配問題

例如,唐朝貞觀初年對於“無家者,州縣以禮聘娶”。西晉武帝則下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就是說父母如果沒有能力將女兒嫁出去,地方長官將接管父母之命,給他們的女兒配婚。

在一些朝代如果“超齡”而未婚嫁,還將面臨沉重的經濟處罰。漢朝惠帝時就規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所謂“五算”,就是要繳納五倍的人頭稅。

更有甚者,若不按時結婚,將觸犯法律面臨牢獄之災。越王勾踐為雪恥而推行“十五生聚,十年教訓”的政策,男子超過20歲、女子超過17歲而沒有婚嫁的,他們父母將被治罪。南朝宋規定“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超過十五歲仍未出嫁的女子不僅自身有罪,她的家人也要跟著坐牢。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揭秘古時候是如何解決婚配問題

當然,在解決婚嫁問題的粗暴手段之外,也有溫情的一面。早在周代之時,為方便單身男女交往,政府每年會為他們舉辦一次聯誼會。“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

這就是所謂的“仲春會”,但它要求適婚男女必須參加,否則同樣會撕掉溫情的面罩,對不解風情的男女使出霹靂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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