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高利贷、暴力讨债,惹出有罪判决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惹出有罪判决

——民间借贷"不慎",也可坠入班房

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已被国家列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中。因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袭扰,企业、个人资产被"掠夺","债台"被高筑,企业主或个人被打、受伤害、自杀,以及殃及家人的新闻屡见不鲜。可见,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可见一斑,确需适用刑罚进行惩处。相关经营者,也应认清形势及相关行为的性质,规范经营行为,合法规避刑事法律等风险。

非法高利贷、暴力讨债,惹出有罪判决

一、序言

2018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之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机关根据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也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具体的部署,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发布了《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在这次从中央到地方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被列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可见,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存在犯罪问题,确需适用刑罚予以惩处。

非法高利贷、暴力讨债,惹出有罪判决

二、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之"恶习"

实务中,很多打着小额贷公司的旗号,实质上并没有取得相应资质,但为了获取高利息,以公司或其他名义集结一帮人,运用众多手段与方式发放、讨要高利贷。而且在发放贷款时,并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产以及征信状况,只要借款人借款,就敢发放资金,从不担心届时借款人不能还款。之所以不担心,是因为小额贷公司对自己的资源与讨债方式充满自信,坚信没有讨不回的债,只是手段与方式运用不到位而已。

殊不知,这些所谓的小额贷公司,其资金的筹集、公司的运营、资金的发放,以及实现债权的手段与方式,都可能游走在犯罪的边缘,甚至已经触犯了刑法,而应受到刑罚处罚:

1.小额贷公司的投资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员,向亲朋好友介绍的人大量筹集资金,以供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套取银行贷款再高利转贷他人;

2.小额贷公司本身并没有取得贷款的资质,但却从事贷款业务;

3.以公司名义招揽客户,但以个人名义发放贷款;

4.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以发放高利贷的方式提供赌资,或者开设赌场并为参赌人员以发放高利贷的方式提供赌资;

5.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相关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等重要条款,全部为空白,或者在空白处划下横线,故意不填写任何内容("空白合同")。在发现借款人不能按口头约定偿还本息时再随时用笔填上,且存在恶意夸大债务数额、利息,以及缩短借款期限等情形;

6.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殴打、侮辱借款人,将借款人带至指定场所逼其还债;跟随借款人,与借款人形影不离,任意出入借款人的办公场所、住宅,除向借款人讨要借款本息外,还会索要额外财物;破坏借款人相关财产;

7.长期雇佣一帮"讨债能手",以便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时,"调查"借款人的资产、婚恋关系、家庭成员、未成年子女就读学校等,随时掌握借款人的"把柄",威胁、恐吓借款人,为成功讨债辅路;

8.借款人受暴力讨债后报警,讨债人员阻挠、纠缠、辱骂到场处理的警务人员;

9.将借款资金汇入借款人账户后,又以各种理由让借款人将资金汇入其指定他人账户上,或者要求现金返还且不留痕,有时还会多次循环,以虚高银行流水,以便借款到期后向借款人索要出借人汇入借款人账户上的资金总额及"约定"利息,或者以“”抵债“”方式"侵占"抵押物,包括抵押的房产;

10.将借款资金汇入借款人账户后,让借款人当即偿还全部的借款利息,支付手续费、差旅费等,实际可使用的借款金额大大缩水,有时不足约定金额的50%甚至更低。

……。

非法高利贷、暴力讨债,惹出有罪判决

三、刑罚惩处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行为之罪名

从已判案例看,因所谓的"小额贷公司"的资金筹集、公司运营、资金发放,以及实现债权的手段与方式不尽相同,所以对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行为的刑罚惩处也因案件事实不同而不同。按类罪总结,刑罚惩处之罪名大概如下: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合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等。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合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3.侵犯财产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诈骗罪等。

4.侵犯人身权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

非法高利贷、暴力讨债,惹出有罪判决

四、警示与"自救"

经营者可以追求利益,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使用犯罪行为应对违法或违约行为,或者使用犯罪行为来保障犯罪行为的进行,最终承受牢狱之灾,并不是最佳和正确的选择。只有认清自己行为的性质,才不会盲目承担自己行为之后果。

为合法规避相关行为可能被刑罚惩处的风险,"经营人"或者"经营主体"对"经营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查,特别是刑事合规审查,确有必要。为一时之利,牺牲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即使获取的是暴利也得不偿失。高风险并不必然带来高收益,在触犯刑法时,只有高风险,没有高收益。

当行为人的非法高利放贷、非法集资后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行为触犯刑法被刑事追诉后,应尽快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帮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准确辨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利于依法区分对待,避免过度或盲目担责而致刑责过重、处理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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