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者的日子到頭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給暴力拆遷敲響警鐘!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徵地拆遷工作也越來越頻繁的發生在我們身邊。為了公共利益本無可厚非,但現實中,難免有些人出於各種利益的考慮,甘願冒天下之大不敬強拆被徵地、拆遷人的房屋。即便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三令五申禁止非法強拆行為的發生,然而現實是屢禁不止。

強拆者的日子到頭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給暴力拆遷敲響警鐘!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張某等3名拆遷員有期徒刑一年,受傷的2名拆遷員被另案處理,各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5人共同賠償徐先生經濟損失560.32元。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亦對非法侵入住宅罪作出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於該判決,不僅對暴力拆遷人員發出了警示,同時,又為被拆遷人維護了自身權益,提供了一個新的維護權益的契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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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拆,根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既可以首先確認該強拆行為違法,也可以一併在行政起訴狀中提起國家賠償程序。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法院通常以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為由拒絕立案,但其卻決絕出具書面不予受理裁定,可見立案庭法官非常清楚,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行為可訴,只是口頭搪塞委託人,這也是實踐中行政案件"立案難"的一個具體體現。

行政機關違法強拆行為可訴,當然也可提起復議程序。辦案過程中,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加以斟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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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對被拆遷人的舉證提出了更高要求。遇到違法強拆問題,一定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可以是強拆現場、強拆人員、強拆車輛的錄音、錄像資料,也可以通過公安機關確認強拆主體。在這一環節中,務必注意保證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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