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稜縣人民法院:院長 “亮劍” 懲治拒執犯罪

四川新聞網眉山5月29日訊(劉佳 李朋霖 文/圖)5月28日下午3:00,丹稜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由丹稜法院院長李繼成親自承辦並擔任審判長,與丹稜法院副院長劉禮斌、人民陪審員王玉清共同組成合議庭,縣檢察院檢察長張春林出庭支持公訴,縣人大副主任鄭立新、省黨代表卿和等參與旁聽。庭審當庭宣判,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丹棱县人民法院:院长 “亮剑” 惩治拒执犯罪

案件背景:2009年,被告人朱某某、呂某某、簡某某在雅安市某地購買山林木材,僱請胥某某組織民工為三人砍伐木材,由於三人共欠胥某某69724元一直未支付,胥某某訴至丹稜法院,法院判決朱某某、呂某某、簡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共同連帶支付胥某某勞務報酬69724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朱某某未按期履行義務,胥某某遂向丹稜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組織協調,於2013年7月1日促成朱某某、呂某某、簡某某與胥某某達成和解協議,由朱某某承擔23242元的債務,約定於2013年12月31日前付給胥某某。但朱某某在長達五年的時間內未予履行,在財產狀況發生變化時也未向法院如實申報。經調查,朱某某一郵政儲蓄卡在2017年3月21日有存款39251.21元,但朱某某未向法院申報,也未履行法院判決,而是將款取走用於其他開支。

丹棱县人民法院:院长 “亮剑” 惩治拒执犯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在偵查階段,其主動履行了部分債務,並制定了還款計劃,其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被告人朱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丹棱县人民法院:院长 “亮剑” 惩治拒执犯罪

依法嚴厲打擊拒執犯罪,對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具有重要意義。李院長表示,丹稜法院將加強與檢察、公安等部門的聯動,進一步規範拒執刑事案件辦理程序,形成打擊拒不執行判決犯罪行為的長效機制,強化執行威懾力度,保持執行高壓態勢,加大對“老賴”的打擊力度,助力攻堅執行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