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債務婚後是個人償還還是共同償還?

婚姻法第24條最新解釋出來了,個人簽名借債不能簡單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上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的規定,夫妻在經濟上越來越個體化,是不可避免的趨勢了。看清這一點,婚前先把自己立起來,婚後也別想著給人墊背、扶持別人。輔佐別人不如成就自己。 ​那麼,婚前個人債務婚後是個人償還還是共同償還?

婚前個人債務婚後是個人償還還是共同償還?

網友諮詢:婚前借錢買房 是否共同債務

陳先生與李小姐是遠房表親。2008年3月,陳先生委託李小姐將他名下的一處房產出售,李小姐代辦後,得到賣房款120萬元,但李並未將錢轉交,而是以籌辦婚事為由,向陳先生借錢。雙方隨後確認,扣除中介費2萬元,實際借款118萬元。隨後,李小姐將這筆錢陸續轉賬至未婚夫肖某名下,用於購買婚房。

2008年6月,李與肖結婚,肖某起草書寫一份借據,借據上確認李小姐借陳先生118萬元,用於購買婚房,該借款以分期形式還款,自2009年起每年還款10萬元,至還清為止。李小姐在該借據上籤了名。

不料,他們婚後產生矛盾,2011年兩人離婚。由於李小姐沒有履行還款義務,陳先生將李小姐和肖某起訴到法庭,要求李與肖共同歸還所欠債務。在調解過程中,各方意見不一。

四川天嘯律師事務所李大偉律師解答:

關於房產:房產是婚後購買,登記在雙方的名下,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此房屋應該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關於借款: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借款時間雖是領取結婚證之前,但該筆借款全部用於購買婚房,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在肖某起草的借據中,也明確該筆借款是用於購買婚房; 李小姐借款後不久即結婚,在此期間她不可能歸還全部借款,按照正常情況下,該筆借款應當在婚後予以歸還完畢,因此,借款是用於婚後共同生活而準備,且亦可推斷肖某在婚後一起歸還借款的意思表示。筆者認為,該筆借款應當屬於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婚前個人債務婚後是個人償還還是共同償還?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後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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