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留地被征收占用后,给予的补偿和承包地一样吗?

关于征地及拆迁的话题,历来热度很高,原因很简单。钱吗...

最近就有读者来询问笔者,关于农村集体用地征收,自家的自留地的补偿标准是不是按照自己的责任承包地标准来进行补偿...

关于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是否与承包地一致的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分析,即自留地是否已经合并为承包地,或者是自留地与承包地分开,以下会针对这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农民自留地被征收占用后,给予的补偿和承包地一样吗?

首先是自留地的概念:

自留地是一个历史概念,是作为一种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密切相关。农民可以通过自留地耕作,生产农村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求,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部分地方甚至有颁发过关于自留地的相关权属证明。但是绝多数地方,这项工作并未落实。

目前的农村自留地的分配情况,基本是沿袭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规格来进行划分的。也有部分地区,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进行的土地二次承包,有进行过一些列的调整,不过这个是少数...

其导致的一些情况,也就出现了,二次承包以后新产生的一些农户,如果没有家族继承的情况的话,是没有自留地的。这也为实际土地征收过程,增添了很多的矛盾爆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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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自留地的权属:

根据土地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自留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农民只有自留地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能擅自用作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这一点,也很简单,在中国,个人是不具备进行土地交流的权利的。原因很简单,个人不具备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在广大农村,确实存在着,因为涉及建房或其他原因,在集体内部进行自留地的互换甚至交易的情况。

而这种互换或者交易,更多是停留在口头协议上,并无实际产权证明。所以这也为土地征收过程中,增添了很多矛盾爆发点...

最后是自留地征地补偿问题:

自留地在产生之初的历史背景,是为了激发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是为了一定程度解决农村居民的部分生活问题。其初始,最大优势就是可以享受农业优惠政策,不需要缴纳农业税。

但是优惠政策取消后,自留地与通常的承包地的界限已经很难区分了。但是,国家并没有给自留地专门的自留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关于自留地的补偿问题,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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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在这种情况下,自留地的征地补偿款与承包地一致。

征地补偿款分为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即青苗补助费。

①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助费可以直接给到被征地的农民。

②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部分属于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有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

2. 自留地与承包地分开:在这种情况下,自留地的征地补偿款与宅基地不一致。

①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

③安置补助费:如果得到了安置,那就拿不到补偿;如没有获得安置,可以选择拿补偿还是买保险。

综上,如果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那么自留地的征地补偿与承包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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