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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
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滿釋放人員重新就業的,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的刑滿釋放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
刑滿釋放,重新錄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勞動部的意見是
一服刑期間不計算工齡
二,凡是由原單位重新錄入的基本企業工齡,連續工齡可以前後相加計算
三為其他單位錄入的,其服刑前的工齡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
刑滿釋放人員將檔案轉至能夠接受個人保險的官辦中介機構後,將原單位保險轉至中介後,繼續按個人繳納,如刑滿釋放,個人人事檔案中會有公安部門出具的刑滿釋放的相關資料,將該材料交勞動部門審核後,才可按個人身份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一般兩勞人員是不會被法院判處剝奪社會保險權,這樣一般都可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向當地居民委員會如實出具證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