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在其官網發佈了《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銀行賬戶管理指引》(渝金髮〔2018〕1號)。《指引》規定,重慶市內註冊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針對其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等提出多項管理辦法。
根據《指引》顯示,關於小貸公司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主要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銀行賬戶的開戶銀行應是在渝商業銀行及其在渝分支機構;應自願配合監管部門監督賬戶使用情況和主動報告異常現象的銀行;小額貸款公司銀行賬戶的資金,除支付貸款、費用、分紅以及其他合規款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轉入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企業和個人的銀行賬戶;小額貸款公司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或撤銷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填報《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銀行賬戶備案表》等。
針對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指引》提出:區縣監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銀行賬戶的日常監管,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的備案管理,對資金流水進行排查分析,甄別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的合規性;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戶銀行負責配合監管部門監督賬戶使用情況,在發生異常現象時主動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等。
《指引》同時規定,本指引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在本指引施行前,小額貸款公司已經開立的銀行賬戶,應當於本指引施行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本指引第七條規定備案相關資料;已經開立的銀行賬戶不符合本指引有關要求的,在本指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整改。
附《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銀行賬戶管理指引》全文
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銀行賬戶管理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範小額貸款公司銀行賬戶管理,防控金融風險,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渝辦發〔2008〕第239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外匯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在重慶市內註冊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遵守本指引的規定。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銀行賬戶,指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開立的所有銀行賬戶,包括人民幣存款賬戶和外匯存款賬戶。人民幣存款賬戶用於註冊驗資(人民幣)、日常結算、現金收付、貸款和利息結算、融資轉存(人民幣)、理財結算(人民幣)、分支機構運營等。外匯存款賬戶用於資本金(外幣)管理、外債管理、結匯待支付資金管理、理財結算(外幣)等。
第二章 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銀行賬戶的開戶銀行應是在渝商業銀行及其在渝分支機構。
小額貸款公司因融資業務需要在市外開立銀行賬戶的,只能用於核算相關融資資金,並在償還融資後10個工作日內撤銷。
小額貸款公司在市外開立人民幣存款賬戶的,應報經市級監管部門同意後按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規定開立。在市外開立外債相關專用賬戶的,應報經市級監管部門同意後按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開立。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開立銀行賬戶,應選擇自願配合監管部門監督賬戶使用情況和主動報告異常現象的銀行。
小額貸款公司開立銀行賬戶時,應與開戶銀行書面約定配合包括但不限於監督賬戶使用情況和主動報告異常現象的相關內容。
第六條外資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為其籌建小額貸款公司開立籌建保證金賬戶,應與開戶銀行和市級監管部門簽訂《三方共管賬戶資金協議》,並憑市級監管部門出具的《共管賬戶劃款通知書》辦理資金支付。該賬戶的開戶銀行應具備開設離岸賬戶或NRA賬戶資質。
第七條小額貸款公司的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或撤銷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填報《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銀行賬戶備案表》(見附件),並附開戶許可證、開戶協議、變更申請、撤銷申請等相關資料複印件(加蓋公司公章),報市、區縣兩級監管部門備案。每半年後1個月內向市、區縣兩級監管部門報送由公司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打印的《已開立結算賬戶清單》。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工資、獎金、費用和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
小額貸款公司的基本存款賬戶可用於放貸和收貸收息。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銀行賬戶的資金,除支付貸款、費用、分紅以及其他合規款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轉入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企業和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主動定期與銀行對賬,按季於季後10個工作日內向市、區縣兩級監管部門報送所有銀行存款的流水清單電子件。
第三章 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區縣監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銀行賬戶的日常監管,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的備案管理,對資金流水進行排查分析,甄別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的合規性,對異常現象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及時報告市級監管部門。
第十二條市、區縣兩級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銀行賬戶信息保密,對小額貸款公司銀行賬戶和資金流水的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公司允許不得對外洩露。
第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戶銀行負責配合監管部門監督賬戶使用情況,在發生異常現象時主動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對監督不到位的開戶銀行,市級監管部門責成小額貸款公司撤銷其賬戶。
第十四條違反本指引規定或填報虛假賬戶信息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將按照情節輕重,採取責令限期整改、約見高管或股東進行監管談話、監管評級扣分、高管考核扣分、行業內部通報批評、開展現場檢查、取消有關董事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監管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在財務公司開立賬戶的,比照本指引執行。
第十六條本指引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在本指引施行前,小額貸款公司已經開立的銀行賬戶,應當於本指引施行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本指引第七條規定備案相關資料;已經開立的銀行賬戶不符合本指引有關要求的,在本指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整改。
第十七條本指引由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銀行賬戶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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