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所謂的普通副市長,是指除常務副市長以外的其他副市長。因為常務副市長是市委常委,其他副市長不是市委常委。市級的法院院長和普通副市長平級。但論排名的話,普通副市長在法院院長之前。
就權力範圍而言,法院院長的權力侷限在法院系統和司法審判之內;普通副市長的權力侷限在具體分管的行政工作之內。但相對而言,普通副市長的權力範圍大於法院院長。就權力實效而言,兩者各具優勢。法院院長在法院系統和司法審判方面有實權,普通副市長在具體分管的行政工作方面有實權。
1、縣級市法院院長一般高配為副處級;縣級市普通副市長為副處級,普通副市長一般不是市委常委,兩者級別一樣大。
2、地級市法院(中級法院)院長一般高配為副廳級;地級市普通副市長為副廳級,非市委常委,兩者級別一樣大。
3、直轄市法院(高級法院)院長一般高配為副部級;直轄市普通副市長為副部級,非市委常委,兩者級別一樣大。
因此,市級的法院院長和普通副市長的權力不差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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