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海南省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試行)》

《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分別對因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決策主體、評估主體、實施主體和第三方評估機構有關責任做具體規定,強化責任追究。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因重大決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對決策主體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重大決策實施前,未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二)在重大決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社會穩定風險因素或者發生社會穩定風險事件,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無法有效化解時,未及時作出暫緩實施、調整實施或者終止實施決定的;(三)暫緩實施、調整實施或者終止實施的重大決策,重新決策時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再次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四)未按照評估結論決策和實施的;(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評估主體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估程序、內容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二)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的;(三)委託中介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時,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通過競爭方式擇優確定中介組織的;(四)未對第三方評估機構提交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查的;(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實施主體在重大決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社會穩定風險因素或者發生社會穩定風險事件時,未根據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妥善處置的,或者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中介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中介組織和參與人員信息記入徵信系統,從被記入徵信系統之日起不得參與我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出具虛假評估結論的;(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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