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荔县2016年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大荔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荔县2016年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商贸家属院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的

公 告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商贸家属院片区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大荔县2016年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商贸家属院片区)

二、征收范围:商贸家属院片区,东至商贸家属院东墙,西至体育路游泳馆东墙,南至体育路,北至北城南巷(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主体:大荔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大荔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大荔县商务局

六、征收签约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七、征收补偿标准: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将按照《大荔县2016年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商贸家属院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方案》)的标准进行房屋征收。

八、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到项目指挥部(办公地点:商贸家属院内,联系电话:0913-3256143)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交付拆除。

十、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大荔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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