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雲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決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

(2018年5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3號)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雲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決定》已由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8年5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5月30日

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雲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範圍為國務院批准確定的保護區範圍。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具體管理辦法由昭通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二、刪去第十六條。

三、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在實驗區內,可以按照批准的生態旅遊規劃,在確保保護對象不受危害的前提下,依法開展觀鳥、休閒等生態旅遊活動。生態旅遊活動應當嚴格限定人員活動的場所、路線、時間和最大日流量。

“實驗區內嚴禁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四、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破壞或者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界標、保護設施;

“(三)挖草皮、採挖溼地泥炭(海垡)、擅自採集野生動植物標本等活動;

“(四)擅自開挖魚塘,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五)在黑頸鶴越冬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產生其他危害的噪音;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五、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核心區禁止任何人進入。因科學研究確需進入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緩衝區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可以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

“核心區、緩衝區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實驗區不得建設汙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

六、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將其中的“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條”。

七、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八、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雲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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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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