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定能要求雙倍工資嗎?

裁判要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未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雙方補籤勞動合同,並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從實際用工之日起算的,應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支付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周某於2014年10月8日到某科技公司擔任銷售總監。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6日期間,某科技公司未與周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5年10月7日,雙方補簽了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周某的勞動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2016年期間,周某離職並申請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2萬元。仲裁機構裁決駁回周某的仲裁申請,周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定能要求雙倍工資嗎?

法院裁判:某科技公司雖然未按照法定期限與周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於2015年10月7日補籤勞動合同時,將勞動合同期限約定為2014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該期間包含了已經履行的勞動關係期間,應視為雙方自始簽訂了勞動合同。周某在補籤勞動合同時,選擇同意對勞動合同期限作出上述約定,應視為其對之前未籤勞動合同期間本應獲得二倍工資差額權利的放棄。周某的勞動權利已經通過補籤勞動合同的方式獲得保障,在其未舉證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周某再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不應得到支持。法院遂判決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

(引自重慶高院十大典型勞動爭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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