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了解僱我,給我挖了坑

公司為了解僱我,給我挖了坑

無憂精英網會員胡先生是杭州某科技公司的銷售部高級客戶經理,胡先生於2017年9月進入該公司,勞動合同期限至2020年8月底,並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後,胡先生的銷售業績一直未能達到公司制定的業績目標。2018年2月,公司提出要求胡先生與公司簽訂《個人業績改進計劃》,該計劃中,公司給予胡先生3個月的觀察期,約定了胡先生在2018年2月至4月期間其本人每月的銷售業績不得低於5萬元,如未能完成該銷售業績,胡先生則需要自行提出辭職。

然而,胡先生最後還是沒有完成《個人業績改進計劃》中的銷售目標,於是18年4月30日,胡先生所在的公司以胡先生履行其自行離職的約定為由,要求胡先生離職並收回了辦公電腦、考勤卡等。胡先生依照公司要求辦理了離職手續,但不認為是自行離職,於是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但公司卻以簽署的《個人業績改進計劃》為依據,拒絕了胡先生的要求。

到底胡先生簽署的《個人業績改進計劃》中“業績未達標則需自行離職”的說法有沒有法律依據?到底胡先生的情況是否屬於自行離職?無憂精英網的首席職業發展顧問趙爭女士在收到這起諮詢案後,給出了相應的指導意見:

胡先生未能完成銷售業績,屬於不能勝任工作,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與胡先生的約定,實際上是在胡某不勝任時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該約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這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胡先生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有法律支持的,建議胡先生與公司協商,若無效則可提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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