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雀兒章1
蒼茫大地準備從以下三個方面解答。
一、岳飛建立了曠世奇勳。
岳飛從建炎二年(即1128年)遇宗澤起,到1141年十餘年間,秉承老帥恩師連結河朔的主張,幹得風生水起:1134年收復襄陽六郡,1136年又收復郢、隨、唐、鄧諸州,封清遠軍節度使、湖北路荊、襄、潭州制置使,又平洞庭楊麼,加檢校少保、晉封武昌郡開國公、荊湖北路、襄陽路招討使,1140年(紹興十年),完顏兀朮發動政變掌權,廢除對宋和議,兵進順昌(安徽阜陽),岳飛馳援,未等兵到順昌,劉琦即取得順昌大捷,七月十四日,兀朮率三萬鐵騎、十萬步兵攻穎昌,岳飛所部人為血人、馬為血馬,斬金軍五千餘、俘二千餘、將官七十八人、馬三千匹…郾城破金軍鐵浮圖、柺子馬……岳家軍兵鋒直指朱仙鎮,岳飛正想“直搗黃龍、與諸郡痛飲"時,被趙構十二道金牌召回,十年之功,毀於一旦!
二、趙構殺岳飛的原因:
A、趙構從1127年靖康之恥那年上位,他的政治主張就是能安穩地偏安江南一隅,割地賠款在所不惜。他先重用黃潛善、汪伯彥,後用秦檜、万俟卨,他的基本國策不是復國。短期內,他也重用過李綱、宗澤、張浚,但其時他主張是偏安無門、被逼無奈!金兀朮追得他失去生育能力,他差點乘舟飄蕩在明州(寧波)海面!他有點像《水滸》中的宋江,什麼敗高俅、敗童貫,目的是以打促談、苟且偷安!和主戰派宗澤、岳飛、韓世忠等人在國策上有著巨大的矛盾。
B、趙構在苗劉事變後,對手握重兵的岳飛、韓世忠極為忌憚。
所謂“苗劉事變"即苗劉兩個軍閥想利用武力扶趙構唯一的親生兒子上位,然後把持朝政。後來被韓世忠平定。趙構對韓世忠心存感激,救命之恩沒齒難忘,終趙構一朝,韓世忠沒吃大苦頭!
C、趙構不怕二聖還朝,徽宗已死,滿朝文武都是趙構死黨,而欽宗執政兩年,就釀成靖康之恥,無任何威信可言!高宗不怕哥哥回國,而是怕哥哥不回國,被金國扶持在中原淪陷區做旗幟、當傀儡!
趙構怕的是岳飛太任性,說白了威脅皇權。打仗相當拉稀的劉光世自願解除兵權,趙構原允諾把劉家軍併入岳家軍,後又被秦檜、張浚挑唆,釀成劉家軍內訌的慘劇,岳飛寫個辭呈,不等皇上審批,就以給老母姚氏守制的名義上了廬山。後趙構叫岳飛老謀士李若虛苦勸六天,才憤然下山。
紹興九年正月,和議成功,御封岳飛為開府儀同三司,岳飛竟三詔而不受!
四、岳飛忠誠於國家而干預立太子事。
紹興七年(公元1137年),岳飛升荊湖北路、京西南路宣撫使兼營田大使。趙構對他說:“中興之事,朕一以委卿",後因接收劉光世部隊未果,不假而歸,回廬山母墓旁守制,後遇金兵又大舉進兵,飛上奏想進屯淮甸,拱衛建康,後趙構讓岳飛到江州駐紮。內線報告金要放欽宗兒子趙諶南下,岳飛為國家計,在入覲時向趙構建議立養子趙瑗(宋孝宗)為皇儲,以示高宗正位。犯了高宗大忌,邊關大將參與立太子,瓜田李下,實屬正常。
三、殺岳飛,趙構是首犯,秦檜是主犯,他也罪惡滔天。
趙構想殺岳飛,秦檜自告奮勇來做幫兇。他讓死黨御史大夫万俟卨、侍御史羅汝楫誣衊岳飛接聖旨援淮西“逗留不進",主張“棄守山陽(楚州),要求免去岳飛職務。但秦檜核對詔書和岳飛行軍日期,沒發現什麼問題。
秦檜又一不做,二不休。聽說岳飛部下副統制王俊作戰不力,沒有升賞,怨恨岳飛,就威逼利誘他,同時以都統制王貴的嚴重個性隱私要挾王貴一起誣告岳飛部將張憲和兒子岳雲謀反,把張憲、岳雲收捕入獄,嚴刑拷打,但張嶽二將拒不承認。秦檜又把在廬山閒居的岳飛騙到臨安,以謀反罪名逮捕了他。審了兩個月,万俟卨動用刑罰無用,又拿不出岳飛父子及張憲策劃謀反的信件。
紹興十一年一天上午,秦檜上朝回來躲進生火的暖閣,邊剝桔子邊想害岳飛的主意,老婆王氏陰陽怪氣地說:“擒虎容易縱虎難!"
韓世忠責問秦檜岳飛何罪?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
韓忿然曰:“相公,‘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公元1142年(紹興十一年十一月),趙構下詔:岳飛特賜死,張憲、岳雲依軍法施行,令楊沂中監斬,多差兵將……
直到秦檜死後,繼任丞相万俟卨罷相後,太學生程宏圖上書替岳飛申冤,高宗才下詔給岳飛在西湖邊修墓,到宋孝宗時,岳飛才被昭雪,追贈“武穆"封號,明朝時有人用生鐵鑄秦檜、王氏、万俟卨四個奸賊跪像!秦檜自己主動跳進了黑染缸,不是背鍋俠!
望斧正!
蒼茫大地顧煒斌
岳飛孫子岳珂,一個奸佞的胡編亂造,居然成了正史,南宋史官記錄的史料,居然成了野史,扭曲的歷史,顛倒黑白的故事。
《刑部大理寺狀》《宋刑統》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記錄著,整個岳飛案,1141年4月,岳飛因為提議放棄淮西地區“楚不可守”的言論,被高宗降職為節度使,同時岳飛的言行激起,南宋幾位正直御史的憤怒,御史中丞何鑄,万俟卨等人,上書彈劾岳飛的種種不當言行。並抄錄奏摺,讓岳飛準備申辯。岳飛無奈辭職,朝庭立馬批准了。岳飛不顧每月必須到朝廷報道的規定。帶兒子岳雲回了老家。8月岳家軍統制王俊,到岳家軍新領導王貴處。實名舉報,岳飛親信張憲準備“舉兵襄陽”逼高宗皇帝還岳飛兵權。王貴上報樞密使張俊,張俊上報刑部,刑部報告高宗。9月岳飛,岳雲,張憲被抓捕歸案,下大理寺詔獄審理。
結果大理寺兩個半月審理,岳家軍牛皋,王俊,王貴,李道,李興,董先,姚政,傅選等十多名將領揭發作證,同案孫革,於鵬等六人招供,刑部合議定罪,高宗親詔賜死。
本來是一樁經得住時間考驗證,據確鑿的鐵案。
經過岳飛兒子嶽霖,孫子岳珂不停,惡意編造史實。為了讓人民感覺岳飛“冤枉”,不惜代價,不顧高宗處死岳飛的史實。把處死岳飛的決定,恩將仇報硬安在唯一為岳飛辯護,唯一為岳飛求情的秦檜身上。為使謊言合理,不惜把提拔岳飛,岳飛的老上級張俊也拉下水。編造什麼秦檜許張俊岳家軍兵權,張俊威逼利誘王俊,王貴“誣陷”岳飛的謊言。張俊是最早主動交出兵權的人,岳飛是想逼高宗還兵權被抓,張俊會照著岳飛已經倒黴的路走?而且,一個月時間想拉攏岳家軍岳飛老部下十多人,可能嗎?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張膽搞“誣陷”,那就是自尋死路,南宋監督體制健全,秦檜都因為被彈劾罷過相。敢明目張膽“矯詔”殺岳飛,正直的御史怎麼會放過秦檜,張俊?高宗事後怎麼會不追查責任?
說高宗因為怕秦檜在鞋裡藏刀?撒謊成性,如果秦檜把高宗逼到這一步,秦檜死後高宗不把他挫骨揚灰,才奇怪了。恰恰相反,秦檜死後,高宗給了秦檜南宋所有大臣,最高的評價,還為秦檜親筆提字。
說金兀朮寫信給秦檜,更是無中生有。金兀朮是死戰派,根本不可能議和,而且,就算真寫信給秦檜,其他人怎麼會知道?秦檜看完以後發朋友圈?堂堂丞相和老婆的私房話,居然也讓全世界知道了?
高宗和秦檜如果真是“誣陷”殺的岳飛,還能任由岳飛兒子孫子,滿世界喊“冤”?不知道掩蓋一下“罪行”?斬草除根對一國之君和丞相來說,非常困難?
再說,一個皇帝要殺一個丟了所有官職的岳飛,需要“編理由”?岳飛現成的罪名都用不完,武將干預立儲,還居然敢自己定太子,不夠誅九族?侮辱先帝趙匡胤,不如自己,不夠殺頭?抗旨十三道,逗留不前,不夠殺頭?名正言順就可以殺的岳飛,偏偏要“編造罪名”留人口舌?而且,罪名第一條還挑岳飛最輝煌的1140年?
很明顯皇權社會,皇帝殺誰都是正確的,所以想讓人民感覺岳飛冤枉,就不能是高宗處死岳飛,所以才編造出那麼多謊言,不惜把一個不想幹的家庭婦女,也編排進來,把唯一為岳飛辯護的秦檜編造成“主謀”把岳飛上級領導張俊編造成“同謀”。當時無論誰當丞相,都逃不了被安上“奸細”的罪名,要不沒有理由“誣陷”岳飛。
曉風2016
岳飛被秦檜以“莫須有”的罪名殺害,千百年為人們所惋惜。惋惜之餘,人們更多的是將憤怒的矛頭指向秦檜,認為他殺害岳飛,罪不可恕。事實上,岳飛作為南宋時期戰功最顯赫的將領,加官至太尉、少保,是正一品大員,如果沒有宋高宗的默許,豈是一個秦檜所能擅殺的?儘管人們大多知道這個道理,歷史記載上仍然將秦檜推向恥辱柱。這是為什麼呢?
秦檜一事其實反映出了中國傳統史學中的一個重要模式:奸臣模式。即“奸臣”欺矇君主,濫用職權、結黨營私、失橫作惡,致使國運敗落。一旦奸臣得除,聖明重開,國運將步入正軌。這一模式使皇帝避免了直接承擔壞事的責任,而讓奸臣去承擔責任,成為皇帝的替罪羊。如果不這樣,將會直接批判到皇帝。這與儒家的“禮”是相違背的,是史官和士人學子們不會也不願做的。
此外,在中國傳統的政治體制下,皇權至高無上,皇帝是至聖至明的代表,不容許也不應該犯任何錯誤。儘管皇帝擁有幾乎無限的權力,因而對一切事件均應該負有程度不一的責任。在這樣的政治體制下,將批判的矛頭直接對準皇帝,可能會帶來很大的危險。不僅不具太大的可操作性,代價也是極大的。
所以在這樣的政治體制和儒家學說在主導地位的社會中,絕大多數官僚士子們只批判秦檜,而不指責宋高宗,既有思想上的壓制,又有思想上的自覺。在他們的不斷言說、批判下,久而久之,秦檜便成了殺害岳飛的大奸臣而為人所知。
與書居
君讓臣死,臣不得不死,更何況岳飛有必死的理由,比如:迎回二帝,比如立儲,比如軍隊冠名。任何一個帝王,紅線無非就是這些。當時岳飛金牌調回,其實淡出軍政,歸還軍隊,退出樞密院免死,但是矢志不移,這就必須去死了。秦檜是那把刀的實力者,而且在輿論方面搞了一個什麼莫須有,這就生生的把黑鍋背過來。即便是沒有秦檜,也還會有李檜,王檜,只不過秦檜在那個時候責無旁貸的必須去承擔,而且他把這件破事兒做的超過了高宗的預期,太精彩了。所以,有人驚喜就有人罵娘,再加上朝廷不久就給武穆很快翻案,等於是二次背鍋。這種說不清楚聰慧還是愚蠢,有奈還是無奈,大忠還是大奸,又違背了民意,所以永遠的跪下了。岳飛死是歷史的必然,秦檜跪也是歷史的必然。畢竟他幹了“階級敵人想幹而幹不成的事兒”,白鐵無辜鑄佞臣!
神迪的俊傑
第一,秦檜沒有替趙構背黑鍋,因為秦檜也是主謀之一。
第二,岳飛確實有宋高宗同意殺的。
在秦檜沒有上臺之前,趙構和岳飛之間的君臣是很好的,趙構甚至說,“中興之事,朕一以委卿,除張俊、韓世忠不受節制外,其餘並受卿節制。”試問,這是多大的器重?秦檜上臺後這一切都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