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時效期限內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的權利才有保障

在時效期限內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的權利才有保障

問題提出:2016年10月30日小劉入職(試用期3個月不交社保和公積金)某公司,2017年2月轉正,轉正後小劉幾次要求某公司籤合同,一直到2017年9月才籤,籤合同的時候某公司不讓小劉籤薪資和日期,某公司私自籤的薪資是2190(實際薪資5500),合同日期是17年1月1日(實際是17年9月籤的),現在合同已經被小劉拿回來了,合同沒有某公司蓋章和簽字;因為小劉懷孕了,工作上對小劉百般刁難逼小劉主動離職,所以小劉想申請仲裁,小劉的主要訴求是: 1:要求某公司補繳試用期的社保和公積金; 2: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申請雙倍工資; 3:生育金某公司回覆只有社保局給的部分(基數2190),小劉的實際工資5500和基數2190之前的差額,某公司不承認也不承擔,要求某公司補齊差額;4、仲裁是否過了時效?

五哥調解室解答如下:

一、某公司應為小劉補繳試用期的社保和公積金。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自用工之日起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個人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第十五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二、關於雙倍工資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從兩條規定來看,雙倍工資的支付期限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即11個月。而在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即視為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此時只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可,不再需要支付滿一年以後的雙倍工資。具體到本案中,小劉於2016年10月30日至覘在一直在某公司上班,某公司向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期限應為自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而自2017年10月1日起,則視為某公司已與小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關於生育保險費及計算公式。《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是指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員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用。現行我國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其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5%~1%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 

享受生育保險必需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並連續繳費半年至1年以上。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及產假。不論是男職工還是女職工,不論是已生育還是未生育均應繳納生育保險費用。

生育保險費計算公式: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局並未對生育保險費繳費金額進行明確規定,由各地區按照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其計算公式如下:

【生育保險費】=單位繳費比例X繳費基數(詳情參考《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基數》)

【生育保險金】=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1.生育生活津貼=繳費基數×產假時間,繳費基數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收入為標準

2.生育醫療補貼一般都是固定的,正常生產的大致都在3000元。

生育保險津貼辦理時間:生完小孩五個月內,分別由女職工,男配偶所在單位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具體到本案,小劉要求生育保險繳費標準按勞動者實際工資收入即每月實際薪資5500元差額補交的理由並無不妥。建議小劉瞭解當地的有關政策。

四、小劉申請仲裁是否過了時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延長了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並完善了時效中斷、中止制度。具體到本案,小劉申請仲裁應在時效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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