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典型案例」拒不申報財產,罰款2000沒商量

基本案情:

2012年,申請人某建築構件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崔某簽訂承攬合同一份,由申請人向被執行人供應工程所需材料,但合同結束後,被執行人崔某稱建設單位沒給自己付款,因此沒錢給申請人,讓申請人再等等。這一等便等三年之久,申請人左思右想實在沒有辦法,於2015年4月28日向紅旗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崔某返還7萬元合同貨款。經紅旗法院和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崔某清償全部欠款7萬餘元。

執行過程: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李穎立即傳喚被執行人崔某,崔某也如約來到法院,向法官和申請人“衷腸盡訴”,表示自己手中還有一批貨物,賣出去後就能有錢還款了。為避免被執行人崔某說到做不到,2016年10月15日,在執行法官李穎的力促下,雙方在執行期間再次達成和解,約定被執行人崔某每兩個月償還5000元給申請人。

本以為案件可以順利進展 ,沒想到2017年2月10日,申請人再次找到李法官,原來被執行人崔某又不按照和解協議還款了。李穎法官立即出動,與法警一起將被執行人崔某拘傳到院。被拘傳到院的崔某顯然並不當回事,花言巧語張口就來:“我知道該還錢啦!是我一時大意忘記啦!再說協議說的就是15日起履行,又沒有規定是幾天內,我認為我沒有違反協議!”不僅如此,在執行法官要求申報財產時,被執行人崔某也不配合,稱自己沒有財產可申報。經申請人申請,紅旗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做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決定。

當天,鑑於被執行人崔某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在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仍不按和解協議履行,又不申報財產的情況,申請人新鄉市某建築構件有限公司向紅旗法院提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訴訟,要求追究被執行人崔某的刑事責任。

次日,在拘留所的被執行人崔某聽到申請人發起拒執罪自訴的消息,當即聯繫家人全額履行執行款,並寫下檢查,請求寬大處理。2月14日,被執行人崔某再次寫下認罪、悔罪道歉書,表示意識到自己的錯誤,懇請申請人的原諒。

紅旗法院依法審理,雖然被執行人雖已全額履行還款義務,但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紅旗法院依法宣判,免除刑事處罰,判決罰金2000元。

典型意義:

在該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執行人崔某某不按照和解協議還款,並且拒不申報財產,申請人依法要求追究被執行人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執行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多次寫下檢查、認罪悔罪道歉書。鑑於被執行人雖已全額履行還款義務,但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紅旗法院依法宣判,免除刑事處罰,判決罰金2000元,是我市首例以拒不申報財產為由定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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