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中院發佈 “拒執罪”典型案例

曲靖中院发布 “拒执罪”典型案例

曲靖中院发布 “拒执罪”典型案例
曲靖中院发布 “拒执罪”典型案例

曲靖中院黨組成員、執行局長駱建才作新聞發佈

執行不能與執行難最大的區別在於,執行不能案件是客觀上的執行不能,是因被執行人客觀上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案件本身暫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條件,以及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而非執行難中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

被執行人未在期限內主動到執行法院履行義務,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及有關規定的,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被限制不動產交易、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者項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入境、限制貸款、限制購買飛機票、限制購買高鐵及動車票等聯合信用懲戒措施,並通過媒體予以公開曝光。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的,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依法予以罰款,並對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處分抵押物被判刑

被執行人為籌措購車款,以所購車輛辦理抵押貸款,卻拒不按期還款,被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生效並進入執行階段,被執行人擅自處分抵押物,致使判決無法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2012年4月,劉某、陳某某與上海通用金融公司簽訂《汽車貸款合同》和《汽車抵押貸款合同》,用所購買的車輛作抵押,向上海通用金融公司借款7萬元(涉及金額處均指人民幣,下同),後因劉某、陳某某未按約定還款,被訴至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令劉某、陳某某賠還上海通用金融公司貸款本金5015.72元及相關利息等。在此期間,劉某將涉案的車輛擅自處理,導致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承辦法官多次通知劉某執行判決,其均以經濟困難為由拒不履行。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罪,羅平縣公安局於2016年8月對劉某立案偵查,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在偵查階段,被告人家屬替被告人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羅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於2016年12月向法院提起公訴。羅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前述事實,認為被告人劉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其認罪態度較好,其家屬積極替其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有賠償金而拒不履行義務被判刑

2012年8月,劉某英之子,包某讓之繼子,包某蒼同母異父之弟徐某因觸電死亡,包某蒼與徐某的用工單位達成和解協議並領取用工單位賠付的死亡賠償金260000元。2013年2月,徐某生父徐某會以包某蒼、劉某英為被告,包某讓為第三人向法院起訴,要求三人給付賠償款中其應當享有的份額。

2013年10月15日,法院判決由劉某英、包某蒼、包某讓連帶給付徐某會87192元。判決生效後,三人未履行判決確定義務,徐某會於2014年1月23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017年4月10日,因三人有賠償金而以多種理由拒不履行給付義務,包某蒼被刑事拘留。隨後包某蒼的家屬與徐某會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由包某蒼方一次性給付徐某會50000元,其餘部分徐某會自願放棄並實際履行,徐某會對包某蒼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2018年1月18日,經法院審理,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劉某英、包某蒼、包某讓各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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