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男子捕狐狸獲刑,忻州中院曝光五起涉環境資源犯罪典型案例

6月5日上午,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環境資源司法保護新聞發佈會。向媒體通報了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和典型案例,並對提升生態文明法治建設從司法角度提出相關建議。

倆男子捕狐狸獲刑,忻州中院曝光五起涉環境資源犯罪典型案例

倆男子捕狐狸獲刑,忻州中院曝光五起涉環境資源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繁峙縣二男子法律意識淡薄,盜伐林木獲刑

【基本案情】2016年,被告人李某夥同杜某盜伐繁峙縣魏家莊村母渠圪針圍西部某村民種植的楊樹1株,以600元左右的價格賣到原平市崞陽鎮的木材加工廠。之後,二人又分兩次盜伐該村民種植的楊樹4株,賣至原平市崞陽鎮的木材加工廠,其中一次賣得贓款600元,二人平分;另一次木材加工廠未付其錢款。案發後,二被告積極退賠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經鑑定,被砍伐楊樹摺合立木材積6.3871立方米。當法院問及其為何擅自砍伐他人樹木時,李某、杜某愧疚地說:“當時沒想到偷砍幾棵樹還犯法,不懂法律真害人”。

【裁判結果】繁峙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杜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盜伐林木,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判處李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判處杜某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寄語】

俗話說:“現在人養樹,日後樹養人。”森林樹木在維持和保護生態環境方面的作用眾所周知。廣大群眾應當加強法律知識學習,從本案中引以為戒,堅決摒棄砍幾棵樹違不了法的錯誤思想。針對本案提醒群眾,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後種植的樹木歸承包個人所有,但這些林木已構成國家林業資源的組成部分,這些林木同樣可作為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

案例二:代縣一選礦廠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土地受懲處

【基本案情】2011年,被告人代某和石某(刑拘在逃)開始在代縣新高鄉張家堡村村西籌建代縣宏鼎選礦廠,代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批准,以他人名義陸續與該村多位村民簽訂土地使用補償協議獲得佔用土地權。2012年6月7日,代縣宏鼎選礦廠個人獨資企業註冊成功,投資人為代某,同年約8月該廠建成,被告人張某入股加入該選礦廠,合夥經營期間石某又與村民簽訂協議佔用土地,因缺乏資金便斷斷續續生產。2015年6月起,被告人張某、石某先後分別承包該廠一年,但被告人代某仍為該選礦廠主要的經營決策者,石某承包期間又與村民簽訂了佔地協議。案發後,被告人張某與石某分別支付50萬元、87470元投入復墾整改,經整改21.87畝土地已進行復墾,具備耕種條件。經調查,代縣宏鼎選礦廠佔用防護林6.48畝,植被破壞嚴重,原有地貌完全改變,現在能看到的只有廠房、渣堆。經忻州市國土資源局鑑定,代縣宏鼎選礦廠違法佔地38.35畝,其中耕地21.87畝已經全部復墾,已經具備耕種條件,未復墾9.39畝為林地。經過討論終止耕地破壞鑑定。

【裁判結果】代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代某作為代縣宏鼎選礦廠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批准,非法佔用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並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告人張某作為代縣宏鼎選礦廠的主要股東,對該選礦廠非法佔用農用地的行為亦應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相應責任,其行為亦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代縣宏鼎選礦廠、被告人代某、張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依法判決被告單位代縣宏鼎選礦廠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預繳)。被告人代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預繳)。被告人張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預繳)。

【法官寄語】針對本案提醒群眾,在承包土地時,要特別注意承包土地的實際用途,以免造成違法行為和不必要的損失。另外,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使用土地或者變更用途,都要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在用地之前,要報有關部門批准,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用途,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會觸犯刑律,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案例三:定襄縣一老人燒秸稈引發大火,犯失火罪獲刑

【基本案情】2017年3月3日15時許,被告人梁某在焚燒其位於定襄縣宏道鎮某處自家地裡的玉米秸稈時引起火災,將李某的15.5畝共28100株油松樹苗點著,給李某造成經濟損失786800元。案發後,被告人梁某賠償李某部分損失,並與李某達成和解協議,同時李某給被告人梁某出具了刑事諒解書,對被告人梁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裁判結果】定襄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預見在耕地內燃燒秸稈可能會引起火災,而疏忽大意未能預見,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判決被告人梁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官寄語】近年來,全國各地都在積極倡導生態文明建設,禁止焚燒秸稈等行為,但由於部分農民群眾特別是老年人的防火意識、法律意識、環保意識淡薄,依然焚燒田間秸稈,這種行為不僅會造成嚴重大氣汙染,破壞生態環境,嚴重的還會引發火災,觸碰法律紅線,受到法律制裁。所以提醒群眾要積極響應政府號召,堅決抵制焚燒秸稈行為。

案例四:寧武縣二男子在林場捕獵,犯非法狩獵罪獲刑

【基本案情】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張某在寧武縣化北屯鄉巧遇王某(另案處理),二人在王某家吃飯時張某提議到林子裡打些野雞、野兔食用,王某同意。當晚19時許,張某駕駛自有農用車載著王某,攜帶著王某以3300元購置的獵捕野生動物工具(電網)到達山西省管涔山國有林管理局懷道某林場,將電網安裝好,在車內等待,23時許,電網報警,二人看到獵捕到一隻狐狸,因不能食用,將狐狸丟棄在林子中。等到次日凌晨5時許,未獵捕到動物,二人將電網拆了駕車離開。6月18日,被告人張某夥同王某再次駕車到達該林場架好電網在車中等著獵捕野味,22時許,被森林民警發現並抓獲。

【裁判結果】寧武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夥同他人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電網工具獵捕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寄語】我市自然資源豐富,這是得天獨厚的寶貴財富,而不是娛樂消遣和非法獲利的資本。愛護野生動物人人有責,而許多群眾對相關法律並不知曉,認為打幾隻常見的動物無傷大雅。殊不知,生態文明在十八大正式寫入黨章,使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地位更加明確。因此,廣大群眾要從本案中引以為戒,強化環境和生態保護意識,改變以前的一些不良習慣和做法,切實遵守國家法律,切莫以身試法。同時提醒群眾,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的,只要達到情節嚴重,不管狩獵的目的如何,即使不是為了營利,也將構成犯罪。

案例五:五寨縣二男子非法採礦獲刑

【基本案情】2012年8月,被告人閆某與和某(另案處理)簽訂了合作開發某村石頭山的協議,議定由和某出機械挖礦,閆某負責計量、安排拉運車輛、疏通各方關係等,非法開採該村的白雲質泥灰岩資源。五寨縣國土局於2012年9月28日和9月30日分別給閆某、和某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五寨縣國土局於2012年12月對和某作出行政處罰,但被告人閆某與和某仍繼續開採。2013年6月19日,五寨縣國土資源局委託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地質勘察中心山西總隊對被告人閆某、和某非法私採濫挖白雲質泥灰岩石料採量進行技術鑑定,勘測出採集白雲質泥灰岩資源總體積為26123.24m3價值31.3萬餘元。在五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閆某提出非法採挖的數量與勘測的數量不符,要求鑑定人出庭作證,並提供了相應證據。經調查,閆某與和某非法採石為17200m3場,價值為20.6萬餘元。另查明,被告人閆某非法開採礦石得款103200元,給村民發放30000元,有14000元在案發時仍由村民江某保管準備給村裡未領款的人頂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2013年9月11日閆某將剩下的53200元打入該村村民委員會賬上。五寨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五刑初字第58號刑事判決,閆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閆某家屬又交納罰金10000元。

【裁判結果】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閆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閆某所提上訴理由,經查,上訴人閆某非法開採礦石得款10.32萬元,給村民發放3萬元,有1.4萬元在案發時仍由村民江某保管準備給村裡未領款的人頂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2013年9月11日閆某將剩下的53200元打入村民委員會賬上。上訴人閆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當庭自願認罪且全部交納一審所判罰金,對其可從輕處罰,其上訴理由酌情予以考慮。依法判決:撤銷五寨縣人民法院(2014)五刑初字第5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閆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法官寄語】部分行為人利益燻心,目無法紀,導致現實生活中此類非法採礦、非法採砂石的事件屢禁不止,有的甚至和管理部門打起游擊戰,使得國有礦產資源不斷流失。建議相關執法部門應加強監督和執法力度,加強執法的聯動性,同時群眾要積極舉報,形成合力共同遏制此類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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