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發生職業病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案例」發生職業病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案情簡介:楊某某系外省市來滬從業人員,2005年8月進入SY木業公司油漆車間工作。雙方簽訂過勞動合同。2008年6月30日雙方最後一份勞動合同到期後未再續簽。2010年8月2日,楊某某經上海市化工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職業性慢性輕度苯中毒(白細胞減少症)。2011年1月6日,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楊某某的情況作出職業病致殘程度七級的鑑定結論。楊某某於2011年8月24日向上海市青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SY木業公司支付精神損失費人民幣600,000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該仲裁委員會於2011年8月26日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楊某某不服該決定遂訴諸法院,堅持上述請求。

「案例」發生職業病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法庭審理:楊某某起訴稱:在SY木業公司工作期間,由於常年接觸二甲苯等化工原料,造成職業性慢性輕度苯中毒。現已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職業病,並經鑑定為七級傷殘。上述職業病對楊某某身心和精神造成巨大傷害,因與SY木業公司協商未果,為維護自身權益故起訴至法院。

SY木業公司辯稱:2008年6月楊某某與SY木業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離開後已與該公司發生多次訴訟。SY木業公司一直本著化解矛盾的心態與其協商解決。關於此次職業病的問題,SY木業公司亦一直表示願意配合楊某某向相關部門辦理理賠手續。而楊某某現也已領取了保險部門發放的外來從業人員工傷待遇。現楊某某要求SY木業公司支付人民幣600,000元的精神損失費沒有依據。

「案例」發生職業病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在法院審理期間,法官曾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因雙方當事人意見分歧較大,致調解不成。法院認為,勞動者在發生工傷、職業病的情況下有獲得醫療及相關經濟幫助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患職業病是按照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享受待遇。而工傷保險待遇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即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過錯均應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項目及標準給予勞動者相應補償。而在工傷保險待遇中並無精神損失費賠償的項目。

法官裁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第一款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第二款 之規定,判決結果為楊某某要求上海SY木業有限公司支付精神損失費人民幣60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發生職業病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律師建議:當勞動者在身心健康遭到職業疾病破壞後提起精神損失訴訟情有可原,特別是家庭主要勞動力,一旦身體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很可能導致家庭困難,甚至妻離子散的悲慘結局。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現在互聯網發達,勞動者可以在互聯網或老鄉群體中找到相對健康安全的工作。對於存在有毒有害工種的用人單位來說,這些工作如果必須要有勞動力來做,一定要諮詢相關職業病防治部門如何避免員工職業病的發生(安全生產諮詢電話12350),這不僅是為自己員工著想,同時避免職業病賠償發生也有利於自己企業的發展。企業在有資金實力的時候,最好把相關有毒有害工種的工作換成機器人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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