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年前的工資差額還可以再要回嗎?

「案例」十年前的工資差額還可以再要回嗎?

案情簡介:李某於2006年3月18日入職上海XGN服飾有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過一年期的勞動合同,李某擔任店鋪銷售。2007年3月合同期滿,李某未續簽。XGN公司為李某辦理了2007年3月31日合同解除的退工手續。2017年8月15日,李某向上海市黃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XGN公司支付其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期間的工資共計68,904元。仲裁委員會裁決:對李某的請求事項不予支持。李某不服裁決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判決如其訴請。

法院觀點:勞動者認為自己的勞動權利受到侵害應當及時主張。李某認為XGN公司未支付其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期間的工資,但其提供的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間其工資卡銀行交易明細顯示,訴爭期間該賬戶存在頻繁的資金出入記錄。因此,李某認為工資卡平時由其母親保管,其和母親均未使用過該工資卡對工資發放情況不知情的陳述,本院難以採信。2007年3月,李某、XGN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後,若李某認為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於勞動關係解除之日後的六十日內申請勞動仲裁。李某直至2017年8月事隔10年後才提起仲裁,顯然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李某的工資卡由母親保管及需要處理父親的糾紛,均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李某在離職後近十年才申訴勞動仲裁主張權利,確已超過時效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可導致時效中止、中斷的法定情形,已喪失勝訴權。故對李某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建議: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在與對方發生勞動爭議時應當儘快向有關部門反映和投訴,比如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本案中李某認為XGN公司少發工資的主張沒有及時主張,李某離職當時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為60天,而2008年《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實施後申請仲裁時效已延長至一年。法律之所以規定仲裁或訴訟的時效是保障社會合理有序向前發展,當事人之所以十年後才申請勞動仲裁從一定程度上講該事情對其來講相對不是很重大,國家司法資源有限性決定了要設計仲裁和訴訟時效制度,把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設計為一年是合理的。同時,當事人只要在合理期限內連續不間斷維權,訴訟時效也是可以適用中止或中斷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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