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損失賠償能否同時主張的司法裁判規則系列1——上海篇

本司法裁判規則系列1、系列2,系作者閱讀上海法院相關判決120篇總結歸納。

定於明天發佈的系列2中將會增加“律師支招”及“律師點睛”板塊,針對如何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問題為您支招,有效提高法院同時支持兩項訴訟主張的概率。敬請期待!

違約金和損失賠償能否同時主張的司法裁判規則系列1——上海篇

糾紛溯源

違約責任制度作為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項重要內容,約束著合同雙方嚴格履行己方義務,合同雙方可以通過違約制度增加相對方的違約成本,從而避免相對方在利益驅使下作出違反合同約定的不誠信行為。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了主要的三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此外,還有一種非常重要、也是實踐中最常見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違約金。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合同當事人經常在合同糾紛中遇到的問題便是:如何在訴訟中列明訴訟請求才能最大程度彌補違約造成的損失?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到底能否同時主張?

從法律規定來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這兩條法律規定的表述來看,違約金和損失賠償應該是不能同時主張的。

從理論上看分析,我國堅持的是“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原則。一般而言,所有的合同適用的都是補償性違約金,因而與懲罰性賠償不可兼得。當然,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但是在未特殊說明或約定的情況下,應推定違約金的性質為補償性違約金。

司法實踐中對於違約金和損失賠償能否同時主張的問題,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裁判結果各異。導致裁判結果不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合同是否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如何進行約定、合同的性質,都會影響到裁判的結果;第二、法官對這一問題理解的差異。部分法官側重於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且守約方的主張不存在顯示公允之處,則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也有部分法官堅持“損失填補原則”,如果支持守約方的其中一項主張已足以彌補其因違約遭受的損失,則對其他違約主張不再予以支持。

本篇文章總結的司法裁判規則是依據合同對於違約金、損失賠償的不同約定類型進行分類的。

類型一:僅約定了違約金,而未約定損失賠償

【裁判規則】

如果當事人僅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式,而未約定損失賠償,守約方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能否主張損失賠償,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裁判觀點:一種是認為依據“損失填補”原則,在守約方通過一種救濟方式已獲補償的前提下,無權同時主張另一種救濟方式;另一種認為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守約方有權同時主張兩種救濟方式。

【司法案例】

案例一:雙方已約定了違約金及其計算方法,法院對於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支付逾期付款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2016)滬民終135號)

判決摘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關於“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的規定,出賣人參照銀行逾期罰息利率向買受人主張逾期付款損失的,須以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前提。本案《購銷合同》第七條已經明確約定了違約金及其計算方法,A公司也據此訴請B公司支付違約金,故A公司無權再要求B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且合同中也並未對逾期利息作出約定,因此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案例二:雙方僅對逾期付款違約金作出約定,法院認為守約方無權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可得利益損失——惠州市A貿易有限公司訴上海B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2017)滬01民終12455號)

判決摘要:甲方(B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應按應付未付款項的0.03%向乙方(A公司)支付違約金;逾期達到10日,乙方有權要求賠償逾期金額l0%違約金……因甲方原因拒不簽收貨物或者逾期簽收貨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本院認為,違約責任旨在於彌補或補償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因此違約責任其主要功能在於補償損失。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低於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予以調整。因此,守約方因違約方違約所獲得的補償不應超過其因此遭受的損失。本案中,一審法院判令B公司賠償A公司因變賣合同項下貨物而造成的差價損失,

該差價損失包含A公司簽訂本案合同項下可獲得的利益,即A公司因B公司違約給其造成的損失已獲得了補償。A公司要求明埠公司再承擔其他違約責任,於法無據。

案例三:雙方僅在合同中約定了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但守約方主張向第三方支付的違約賠償款及可得利益損失,法院均予以支持——A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訴廣州B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2017)滬01民終14250號)

判決摘要:合同約定:A公司應按照本合約的約定支付B公司貨款,逾期支付的,A公司應按照逾期未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由於A公司的預付款於2014年2月11日抵扣上述三批交貨剩餘70%的貨款,則對於最後三批交貨中的前兩批交貨部分A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行為,應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由於A公司提前解約,構成違約,應當賠償B公司所遭受的損失,該損失也應包括由於A公司提前解約導致B公司提前解除與C之間的合同而賠償給C公司的款項……本案證據表明,B公司從C公司採購行李箱後轉賣給A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賺取合同差價,這種利潤的賺取方式為商業中常見的形式,並未超出A公司的可預見範圍。因此,一審法院以B公司未交付的旅行箱部分的差價損失扣除稅款及運費之後計算出B公司的可得利益損失並未超出A公司可預見的範圍。

⭐️ 提示點

如果違約方以承諾函等書面方式作出單方允諾,同意向守約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及損失補償金,則守約方可以同時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違約方允諾的利息以及損失補償金,此時這三項款項不構成重複計算。案例一中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載明:“關於爭議焦點1,A公司主張的違約金系B公司未按約支付貨款而根據雙方合同約定需承擔的違約責任,一年期利息系B公司違約後請求延長付款期限而自願承諾支付,損失補償金系B公司再次未能在延長付款期限內履行而產生的,前述三個責任是B公司在不同階段違約而分別產生的責任,並不存在重疊計算或只能擇一主張,15%亦不屬於過高情形。”

類型二:僅約定了損失賠償,而未約定違約金

【裁判規則】

實踐中,僅在合同中約定損失賠償,而不約定違約金的情況比較少見,但也存在某些商事主體考慮到交易的特殊性而作出這種安排的情況。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區別之一在於,

違約金必須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方可適用,但損失賠償無須合同明確約定,只要守約方能舉證證明損失的存在,提出該項主張就有可能被法院支持。

【司法案例】

案例一:雙方約定了損害賠償計算公式,法院全額支持了5455萬元的高額損害賠償——A控股集團貿易有限公司與B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2017)滬民終46號)

判決摘要:係爭《氧化鋁長單買賣合同》10.3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或終止本合同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損害賠償金,損害賠償金計算公式雙方約定為:本合同項下未履行數量*300元/噸。該條是對合同訂約者違約方的法律責任的約定,如B公司違約亦應承擔上述約定的法律責任。現A公司未按約履行合同義務,B公司據此訴請A公司支付損害賠償金54,552,531.00元,符合合同約定,損害賠償金亦不存在畸高的情形。

⭐️ 提示點

在合同中約定損失賠償時,不僅要約定損失賠償的組成,還要約定損失賠償的計算方式,在計算方式合理的前提下,法院全額支持的概率比較高。

類型三:約定了定金罰則,而未約定違約金

【裁判規則】

實踐中僅約定定金和損失賠償,而不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也比較少見。但是定金與違約金相比,具有關係明確、使用便捷的優點,不會被法院調整金額直接適用定金罰則,所以很多合同的當事人也會選擇定金來替代違約金約定。如果違約方向守約方雙倍返還定金足以彌補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損失賠償,法院對守約方損失賠償的主張也不予支持,反之同時支持兩項主張

【司法案例】

案例一:當事人約定了定金罰則,同時約定了損失賠償,但法院認為雙倍返還定金足以彌補損失,故對損失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沈某、李某、上海A電線電纜廠與台州市B塑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2011)滬高民二(商)終字第7號)

判決摘要:B公司首付定金人民幣150萬元給C公司,作為合同運作期間不動用的定金……因退貨或索賠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利息及損失均由C公司負擔……鑑於C公司確認係爭7個貨櫃均是垃圾,且沈某通過電子郵件同意賠償,故C公司應賠償B公司由此而造成的損失。鑑於B公司主張定金雙倍返還已足以彌補其所受損失,B公司現另行主張實際損失人民幣160萬元和利息損失,與法律規定不符,兩者不能同時主張。

案例二:購房合同僅約定定金條款,法院認為需雙倍返還定金,對守約方主張的房屋溢價損失也予以支持——上海A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訴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2017)滬01民終12066號)

判決摘要:《認購書》約定:乙方(買方)未能按時與甲方簽署《預售合同》及補充合同的,事先也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認購金……本院認為,鑑於上訴人系雙方未能簽訂《預售合同》的責任方,故適用定金罰則上訴人應雙倍返還定金200萬元實屬毋庸置疑;關於房屋溢價損失,本院認為,既然上訴人提出每平方米上漲3萬元方可簽約,故房屋溢價基數以6,585,900元計並無不當。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房屋總價、被上訴人付款比例、合同履行情況、上訴人過錯程度,在已判決上訴人雙倍返還定金200萬元的基礎上,酌定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80萬元,不僅契合上訴人實際支付了200萬元購房款這一客觀事實,也符合民法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故本院予以確認。

類型四:未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裁判規則】

合同中未約定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多見於雙方圖省事,直接從網絡或其他渠道選擇合同模板的情形。這種做法非常不利於對雙方義務履行的約束,也不利於守約方遭受損失時的權利救濟。司法實踐中對於這種情形的處理,主要是以守約方實際遭受的損失為主要損失賠償依據。至於違約金,由於雙方未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守約方自然無權主張違約金。

【司法案例】

案例一:當事人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法院以守約方實際遭受的損失為主要損失賠償依據——上海A實業有限公司與B時裝有限公司、上海C進出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2006)滬高民四(商)終字第70號)

判決摘要:

由於買賣合同對違約責任的承擔未作出明確約定,故A公司的違約責任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予以確定……關於返還貨款,根據原審認定的事實,A公司共發貨349,200頂,扣除退回的176,783頂,B公司實際收到172,417頂,按雙方約定的每打6美元計算,B公司應向A公司支付貨款86,208.50美元,因B公司實際向A公司支付貨款122,220美元,故A公司應將多收取的36,011.50美元貨款返還B公司……B公司向A公司主張325,000美元的第三方索賠損失,但其對於該項損失的具體構成無法說明,其次,第三方索賠損失系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其本身具有不確定性,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確定的可預見性規則,除非B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向對方告知其可能對第三方承擔的賠償金額,或者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A公司應對其違約造成的B公司第三方索賠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否則,該項損失就已超出了A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所能合理預見的範圍。此外,從合同的履行情況看,B公司因質量問題退貨十七萬餘頂,涉及金額僅八萬多美元,但要A公司為此承擔幾十萬美元的鉅額賠償,顯然有失公平,也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綜上,本院對B公司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關於退運貨物所產生的費用,由於該費用的產生系因A公司交付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遭退貨所致,因此,A公司理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運費、報關費、港區費用以及倉儲費共計人民幣196,982.20元。 原審法院判令A公司賠償B公司上述費用於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關於B公司可得利潤損失,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就本案而言,B公司共退回有質量問題的雨帽176,783頂,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則B公司每頂雨帽可得0.2美元差價,共計35,356.6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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