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法院积极启动“合适成年人”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但张某的父母远在广东,且庭审期间出现家庭变故无法出庭参加诉讼。为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该院在依法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同时,积极与共青团屯溪区委对接,启动“合适成年人”制度。团区委根据《合适成年人花名册》,委派昱中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

庭审中,“合适成年人”积极履行职责,现场安抚张某,帮助其消除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在“合适成年人”的引导下,张某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庭综合考虑案件各种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张某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

  该院适时引入“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有效贯彻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起到了积极作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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