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否轉讓?這裡有最詳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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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農民的“安身立命”之本,亦攸關著農村發展的和諧穩定,這也是國家政策和立法一直嚴格控制宅基地轉讓的原因。我國《物權法》中就記載著四條有關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土地管理法》、《擔保法》等法律中也有相關的規定。既然國家嚴格把控宅基地的轉讓,那究竟能否轉讓呢?

1、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在瞭解宅基地的轉讓時,我們必須要了解宅基地轉讓其實是轉讓宅基地的使用權,而宅基地的使用權是農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它所具備的特點有:

(一)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農民。使用權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特定的成員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不能申請並取得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則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將宅基地轉賣。

(四)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即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基本上是無償的,或只交納了極少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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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所需具備的條件所謂“無規矩,難成方圓”,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是需要具備相對應的條件,而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法律允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需要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一)轉讓人戶口已遷出本村或“一戶多宅或多房”。如是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比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

(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四)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五)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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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鎮居民不得購買宅基地的立法依據人多地少是我國的一個現狀,所以一直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部分農民轉讓宅基地後流離失所,進而動搖社會穩定的根基。我國立法禁止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不管是《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所強調的:“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抑或是《土地管理法》中提及的“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規定,都明確了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城鎮居民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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