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2份裁判文书说起诉离婚那些事儿|齐家

1312份裁判文书说起诉离婚那些事儿|齐家

至今为止,深圳齐家律师团队制作的深圳首份离婚案件大数据报告已经推出2个主题,本次继续推送第3个主题——起诉篇。本次起诉篇共耗时240多小时,涉及1312份裁判文书。除了告诉你关于起诉的数据之外,小齐更希望能带你看到深圳离婚案件数据背后的起诉真相。

齐家寄语

作为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小齐经常听到客户说的一句话是“我已经决定了要起诉离婚”。所有的婚姻,当开始的那一刻,总是那么幸福和美好;所有的婚姻,当结束的那一刻,又总是那么痛苦和纠结。而一切结束,又都开始于那一句“决定了”。那么,“决定了”真的意味着“确定了”吗?

本次主题--起诉篇

以原告起诉作为切入口,来分析从起诉之后可能涉及的撤诉、上诉、驳回起诉三个维度,看看离婚案件中的那些当事人真的想好了吗?而离婚案件上诉争议的核心又是什么?这背后又代表着怎样的心态?作为律师,又是否想过代理的案件被驳回起诉,驳回起诉背后又包含着哪些核心问题?小齐带你一一解开谜团。

一、撤诉

1、起诉真的是一切痛苦的终结吗?

在1312份样本中,一审起诉后又撤诉的案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61%;而二审上诉后撤诉的案件占全部二审案件的36%。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一审撤诉比例高达61%,这一数据,也许并不能如实反映深圳法院实际的一审撤诉比例。而“61%”的数据被统计出来后,小齐也着实有些吃惊。但不论是61%还是51%或是其他,至少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不少人以为起诉是痛苦婚姻的终结,于是,无论是否真的已经想清楚,仍然会作出起诉离婚的选择。但是,高撤诉比例的数据告诉我们,没有想清楚的冒然起诉,只会让已经混乱的婚姻,变得乱上加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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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谁是起诉和撤诉的始作俑者?

小齐统计后发现,一审撤诉案件中,男性提出撤诉的比例为33%,女性提出撤诉的比例为67%。而恰巧的是,这一数据与男女提出离婚诉讼的比例相同。两组数据恰恰反映出,女性在面对婚姻时,她的选择和判断会更加感性,更容易提出离婚,同样也更容易撤诉。此外,还反映出在面对结束婚姻时,女性会因为子女、情感、家庭等多方面因素,最终选择不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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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舍得”与“就这样吧”

根据样本显示,一审案件中,撤诉理由比例最高的是“主动申请撤诉”,为73%;而二审案件中,撤诉理由比例最高的是“未交诉讼费”,为57%。虽然同为撤诉,但一审撤诉与二审撤诉的不同理由,反映出了当事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心态。一审中,“主动申请撤诉”更多的反映出当事人对婚姻的不舍得,所以用撤诉的方式试图恢复到起诉前的状态。而二审中,无论这种认可是基于对一审判决结果的无奈,还是基于对前任的一丝亲情,“未交诉讼费”最终反映出当事人“就这样吧”的心态。因为“未交诉讼费”更多的意味着,以不交诉讼费的形式来认可一审判决结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4、起诉离婚,是警告对方重视婚姻的好武器?

由于二审撤诉裁定中,均没有列明当事人撤诉的具体原因。因此,小齐只统计了一审的撤诉理由。对于列明了理由的案件,部分撤诉裁定记载的明确理由是“已和好”或“已协议离婚”。而对于其他撤诉理由,无论呈现出来的是什么,但最终逃不掉的是已经和好无须离婚,又或者已经破裂去民政局离婚。“已协议离婚”的背后更多的是中国人骨子里信奉的“好聚好散”,所以即使离婚,也宁愿选择去民政局签协议,而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那么,“已和好”的背后呢?究竟是幡然悔悟,还是蓦然回首,亦或是将诉讼作为最后警告对方的威胁武器?但小齐认为起诉真的不是好武器,有时候,经历过起诉一遭的婚姻,留下的不是珍惜,而是永久的伤痕和不信任。

二、上诉

1、上诉——不休的战场?

小齐以400份判决书为样本,统计二审上诉比例为17%。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战场总是这样,虽由一方提出开始,但一旦开始之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方面决定结束。

2、“情感”和“金钱”都是心中唯一

就上诉案件中单一性上诉理由,小齐进行统计后发现,“是否离婚”和 “财产分割”的上诉理由比例一样高。“是否离婚”集中反映出离婚案件的一大特征,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又坚决不离,于是产生了情感的拉锯战。而“财产分割”却反映出,当婚姻中的男女已经不再讨论感情时,剩下的只是金钱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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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什么都不剩下时,只剩下金钱

由于多数离婚案件中,上诉理由不是单一性理由,更多的是多种理由的组合。于是,小齐对多种理由下每种理由的提出数量进行分别统计,最终发现,“财产分割”是排名第一位的上诉争议焦点,而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伴随而来的单位家庭的财富也不断增加,于是,当家庭解体时,家庭财富就成了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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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起诉

1、离婚诉讼,不能踩的“雷区”?

大部分人认为,只要去法院起诉,法院就一定会受理,但现实中并不是这样的。 经小齐统计样本后发现,法院驳回起诉的比例为1%。如果仅仅看1%,似乎数据并不高。而这些驳回起诉案件中,不乏律师代理的情况。所以,即使被驳回起诉的案件不多,但为了防止律师代理事故的发生,这仍然值得被大家关注。

2、不能起诉的情形,你真的知道吗?

根据统计,小齐发现,在样本中有8件被驳回起诉的案件。对于其中7件被驳回起诉的案件,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

第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

第三,原告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第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

而以上理由,也是法律规定的不准予起诉的法定理由。

但对于最后1件案例,法院认为原告适用管辖原则错误,并认为因受案法院没有管辖权,而最终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而小齐认为,法院的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这一案件的具体案情为:法院已查明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已服刑“至今已接近三年”,并认为“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得出结论“本案不符合本院受理条件,应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的裁定结果存在几点疑问: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是对于原、被告双方均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时,确定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对于只有被告方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辖19号民事裁定书》;因此,本案例中,原告适用“原告所在地”不存在管辖错误。

第二,即使存在地域管辖错误,也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驳回起诉。

可惜的是,因这起案件的原告没有聘请律师,因此律师意见自然也无法传递给裁判者,最终导致了本案被错误的驳回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威科先行数据库,包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2015-2016年期间离婚纠纷全部1312份裁判文书(其中判决书400份,裁定书912份)

因离婚纠纷涉及个人隐私,部分判决书隐去了个人信息,因此,本次数据不包括无法统计部分。

特别感谢:

本次报告依然得到了众多齐家好友及无边界团队的大力支持,在此小齐表示郑重感谢!感谢同行韩建律师、游润惠律师、沈丽锦律师的专业指导,感谢好友马琼,等等;感谢齐家的无边界团队李金蓉和齐家的小伙伴们,齐家的每一次精彩,都有你们的极致付出!齐家家事,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法条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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