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高度关注即将摘牌公司投资风险切莫随意买入

1、问:能否简要介绍烯碳股票退市的基本情况?

答:烯碳退市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6年5月4日,因公司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后续对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亏损。

第二阶段,2017年6月24日,公司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因连续三年亏损,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于2017年7月6日被暂停上市。

第三阶段,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五)项应强制终止上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经公司申请,本所上市委员会于2018年5月24日召开烯碳终止上市听证会,现场听取了公司的申辩意见。听证会后,本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烯碳符合股票终止上市的相关规定,同意烯碳股票终止上市。2018年5月28日,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并对外公告。

2、问:能否简要介绍下烯碳终止上市听证情况?

2018年5月15日,烯碳提出听证申请。5月24日,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烯碳终止上市听证会,向当事人现场释明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规则依据,现场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通过听证会,深交所的审核过程更加规范严谨,市场主体对于深交所监管规则的理解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其知情权、参与权与表达权均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有利于市场参与各方更好达成共识,共同维护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场参与听证,通过听证获取更详尽、更准确的审核依据和相关信息,能更好地理解规则、执行规则,有利于提升重大监管决定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

3、问:能否简要说明烯碳股票退市依据?

答:2012年,本所对《股票上市规则》中涉及退市制度的有关章节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例如非标准审计意见类型、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等终止上市情形。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意味着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是不可信的,投资者也就丧失了赖以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和基础。烯碳退市,就是触及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类型的终止上市情形。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果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司因为审计时间较短或其它原因,无法在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亦会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烯碳退市的规则依据和执行情况如下:

一是规则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规定,无论公司是否盈利,当公司出现“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的,本所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

二是执行情况。因烯碳股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情形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五)项规定的应终止上市情形,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烯碳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标准客观、事实清晰、依据明确。

此外,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4条规定,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根据《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至听证结束的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自律监管决定的期限内。除去公司提出听证申请至听证结束的期间,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历时11个交易日,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4、问: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投资者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本所已于2018年5月28日公告对公司股票的终止上市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23条和14.4.26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5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证券简称变更为“烯碳退”,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根据《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其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退市整理期是为退市公司投资者提供必要交易机会,尽量释放风险为目的而作出的交易安排,投资者需仔细、认真阅读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和深交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高度关注即将摘牌公司的投资风险,切莫随意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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