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打官司訴訟費應該由輸的一方來承擔嗎?

楊淵濱

大家好,我是餅大遮不住爺的臉,歡迎關注、評論。

訴訟費用的承擔是以敗訴方承擔為原則,其他如法院決定誰承擔、按比例承擔等為補充,下面我具體解釋一下。

  1. 敗訴方承擔:這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的一種訴訟費用承擔原則,因為官司的發生時由於敗訴方的行為造成的,所以官司產生的訴訟費用一般都由敗訴方承擔。

  2. 法院決定由哪方承擔:一般案件都會有勝訴方跟敗訴方,但是有些案子是經過調解達成協議,沒有勝方也沒有敗方,這時候的訴訟費用一般是由法院根據案子的情況來決定誰承擔多少。

  3. 按比例承擔:有些案子並不是單純由一方造成的,也就是說誰都有過錯,在這種時候讓一方來全部承擔訴訟費用是不合適的,所以就會根據雙方過錯大小,按照比例來承擔相關的訴訟費用。

  4. 還有一種情況時由原告來承擔訴訟費用的。這種情況一般是在原告到法院起訴以後,因為種種原因又撤訴了,這種情況下產生的訴訟費用是由原告來承擔的。

當然,法院審理的案子種類還有很多,訴訟費用的承擔也有多種多樣的,在這裡我就不一一列舉了,具體情況你可以查閱一下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裡面有很詳細的介紹。


餅大遮不住爺的臉


當然由輸的一方來承擔訴訟費啦。如果打贏了官司,再自己掏訴訟費,豈非沒有天理啦。對於訴訟費的繳納和訴訟費由誰負擔,國家有明確的規定。

首先,原告在起訴時應該預交訴訟費。國家明確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財產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是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的。

同時,需要補交案件案件受理費的,在經過法院催繳後,在規定的期間內無正當的理由仍不按期足額補交的,會按撤訴進行處理。

其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緩交或者免交。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例如是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以及是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等都可以免交訴訟費用。

當然,免交、減交訴訟費用是有條件的。確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以便進行審批。

再次,打官司是有風險的。如果你在起訴時獅子大開口,要求對方給你價值鉅額的財物或現金,肯定要繳納可觀的訴訟費的。但在訴訟中卻無法提交證據,來證明對方確實應該給你這些東西,法院的判決就無法達到你的期望值。同樣,在訴訟費的負擔上,你也要為你多要支出的訴訟費買單啦。從這種意義來講,你也要承擔訴訟費的。也就是說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雙方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的。

訴訟有風險!打官司要慎重,2018年也是一樣。



欣見法官

根據法律規定訴訟費一般都是由原告先行墊付,最後具體是由原告還是被告承擔主要要依據案件的判決結果。

通常情況下一般都是由敗訴的一方承擔。如果有些案件沒有明確的勝訴或敗訴之分,一般就會考慮雙方哪一方的過錯更多,哪一方承擔的訴訟費會更多一些。

所謂的過錯,有些是因為一方存在違約行為,如果最後法院判決其承擔違約責任,那麼,訴訟費顯然由違約一方承擔,還有一些就是有可能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能完全被法院支持,那麼此時原告可能要承擔的訴訟費也要多一些。

另外,對於一些離婚案件原則上沒有勝訴和敗訴之分,更多的時候一般都是由夫妻雙方平均分擔訴訟費。

所以訴訟費由哪一方承擔,並沒有固定的標準,通常都是由法院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進行判決和分擔的。


北京任麗麗律師


我的觀點是:要看你的訴求怎麼寫了。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其一,一般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的訴訟請求常會寫,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對方承擔。那麼既然訴訟請求明寫了,法官在判決時就會考慮這個因素。往往會判決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現實操作中 原告一般會預交訴訟費,如果原告勝訴,法院會判決被告一起支付給原告。

其二,如果勝訴方在之前的訴訟請求中沒有寫明要求敗訴方承擔訴訟費,法院一般會按照比例原則判決分擔。經常是勝訴方負擔30%,敗訴方負擔70%。

其三,所以在訴訟請求中,要注意寫上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和訴訟費,這樣法院才會給你判。


律師獨角獸

為什麼要規定由輸的一方承擔呢,最主要的是怕當事人無理取鬧,我們假設成由贏的一方承擔,那肯定會出現所有人有事無事都去起訴,都去上訴,反正輸了一分錢都不出。那還得了,那法院比小賣部都多,可能還應付不過來,這樣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浪費資源。

當然如果責任分比例,那訴訟費就按比例分攤,這其實也是由輸的一方承擔。

還有離婚案件,首先由起訴離婚的一方出,雖然民法總則上說由敗訴方承擔,但婚姻家庭的事有點特殊,從某個角度說不存在敗訴方。起訴的一方肯定是要離婚,如果敗訴,那肯定是婚沒離成,那不就還是一家人嘛,讓誰出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誰出都一樣,理論上是這樣,但現實中不太一樣,一方出了,手裡緊張沒錢對方又不給你點,那沒錢買好東西吃了。所以呢又有規定,一般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那法院順帶就給判了,那肯定是誰生活富裕誰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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