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海上,他们干了这件事被判刑!

趁夜偷运垃圾倾倒至滨海的围垦地、千吨垃圾山惊现海边堤围、非法船只深夜用勾机将大量垃圾倒入海中……对海洋生态、渔业等带来巨大破坏!

深夜,海上,他们干了这件事被判刑!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宗海上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案,3名被告人崔某强、李某基、甘某其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深夜,海上

一艘没有照明的船

2016年8月25日深夜,珠海高栏附近海域上,一艘货船没有打开任何照明灯具,在月光下忙碌作业,这奇怪的一幕引起了附近渔民的怀疑。

广东海警一支队接到渔民反映情况,赶往事发海域,当场查获一艘悬挂船牌号为“桂藤县货1088”的改装货船。彼时,该船已利用自带钩机往海中倾倒垃圾563.99余吨。

调查发现,崔某强雇佣李某基驾驶“桂藤县货1088”改装货船于2016年8月23日晚到东莞市某码头装载生活垃圾659.3吨,并于次日开往珠海高栏海域,李某基指使甘某其操作设备往海里倾倒垃圾。

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绝不手软

鉴定评估报告显示,涉案固体废物含有汞、铅、镉、砷等有毒物质,其渗滤液水质化学需氧量超标411.5倍、硫化物超标37.3倍、氨氮超标39倍,已倾倒至海域的垃圾和船上残留垃圾及渗滤液产生的环境损失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64.99余万元,属于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认定结果为“后果特别严重”,符合刑事处罚标准。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李某基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甘某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此次重拳出击实现了对海上倾倒垃圾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打击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将有效遏制海上违法倾废现象的蔓延趋势。

非法海上倾倒垃圾能否入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认定严重污染环境、

后果特别严重?

看似简单的海上倾倒垃圾事件,实际上却属于涉及部门众多、专业性技术性极强、固证标准极高的复杂案件。垃圾成分鉴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报告,是追究嫌疑人刑责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规定,这类报告应由执法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由于专业性强,过程复杂,因此一般耗时较长,这又增加了侦查工作及证据保护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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