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 判刑

被告人郑某在任村主任期间,为了承揽本村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揽社会人员多次实施犯罪活动牟取利益,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10月18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一审对郑某等20人分别判处一年至15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86万元,涉案车辆及已退缴的非法所得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赔被害人损失55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5年底,郑某利用村主任的身份,为承揽本村区域内工程,牟取非法利益,招揽社会人员(包含犯罪前科人员),逼迫施工单位,强揽工程,对无法承揽的工程强行索要“补偿费”,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吸纳被告人王某、陆某等人为成员,通过发放工资对成员进行管理,形成以郑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另查明,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3次挪用村集体资产70万元用于工程,后仅归还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犯罪方式隐蔽,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单位财产权利。以郑某为首的2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郑某、刘某、闫某等人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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