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賠償嗎?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多少錢?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

網友諮詢:

我是勞務公司籤的合同,由於公司效益不好,今天勞務公司打電話給我說要解除合同。我應該怎麼要求賠償,我是簽了兩年的合同,還有一年零一個月才到期。而且我來廠裡只是公司找的勞務公司和我籤的合同,我根本就不認識這個勞務公司。還有就是我們公司是發十三個月工資的就是每年的十二月份發雙薪,合同中也有說明,如果一年中沒有做到十二月就按月算,做幾個月就算幾個月,包括。我可以要求公司給我雙薪這份錢嗎。還有公司沒有提前告訴說要解除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賠償嗎?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多少錢?

寧夏輔德律師事務所高婷律師解答:

1、十三薪可以按照實際工作月份按比例支付。

2、如果協商解除合同,公司應當支付你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沒有期限三十天通知,還需要支付一個月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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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經濟補償金期間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如果解除或終止的原因是屬於用人單位引起的,需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通常應在合同解除或終止,辦理離職手續之日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但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經濟補償金經協商達成一致,可以按雙方約定的時間支付。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或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或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即可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起訴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否則,將可能承擔超過仲裁時效而承擔敗訴的後果。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賠償嗎?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多少錢?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何謂“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已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這些規定實際上就是要確定一年的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但是,在具體確定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時則需要根據具體的勞動爭議事項來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之規定,對於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申請的時效的計算起點分兩種情況:

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對支付經濟補償金有承諾,用人單位到期未支付的,則則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起算點,但這種承諾需有證據證明,如協議書,等;沒有承諾的情況下,通常則是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之日為起算點。

當然,如果在起算點之後沒有先申請仲裁,而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等,則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不過勞動者應向相關部門取得相應的投訴或調解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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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婷律師補充:

解除勞動合同三定律:

1、 除了法定條件,任何約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均無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協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2、 任何約定、賠償金的,均無效; 《》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第二十五條,除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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