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陳彤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潘小會借款十五萬元並支付利息(以二十五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百分之一計算,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止;以二十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百分之一計算,從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止;以十五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百分之一計算,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三千三百元、公告費六百九十元,由被告陳彤負擔(均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執行案號:(2018)京0111執912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失信被執行人:陳彤
性別:女
年齡:41
住址:西城區西直門北順城街11號北配樓1門4樓2號
身份證號:110102********1922
執行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15.399萬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法官聯繫電話:186107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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